高新区建设方向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3条第2款,高新区建设方向的内容包括:
— 规划期内区域国土上高新区的目标、定位、空间布局方向及发展方案;
— 预计区域内各中央直辖省、直辖市高新区的数量和面积规模;
定位高新区在引领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驱动力。
— 高新区建设方向随区域规划的编制、评审、批准和调整过程一并确立和调整,依照规划法规定执行。
此外,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45条第1款内容如下:
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国家管理责任
1. 在区域规划中提出高新区建设方向的内容;主导编制省级规划中高新区体系发展方案;在区域规划、省级规划获批后指导组织实施。
据此,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提出、主导高新区建设方向,并在区域规划、省级规划获批后指导组织实施。
高新区有哪些类型的活动?
根据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27条,高新区内高科技活动类型如下:
— 高科技研究与开发;
— 高科技应用;
— 高科技孵化、高科技企业孵化;
— 高科技人才培训;
— 高科技博览会、展览会、演示会,高科技研究、应用和转让成果的高科技产品演示;
— 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 高科技服务供应。
向政府总理呈报高新区设立、扩建的程序和手续是怎样的?
根据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8条第2款、第3款,向政府总理呈报高新区设立、扩建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1)高新区设立、扩建的程序和手续:
— 省级人民委员会按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7条规定编制材料,报送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8条第1款规定的高新区设立、扩建呈报主导机关;
— 自按规定收到完整的高新区设立、扩建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主导机关将材料及征求意见函发送相关国家机关;
— 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征求意见机关须就其国家管理范围、领域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征求意见机关反馈意见;
— 自收齐书面意见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高新区设立、扩建呈报主导机关按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8条第3款相应内容,对高新区设立、扩建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 必要时,高新区设立、扩建呈报主导机关可与相关部委、行业及省级人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或成立咨询委员会,以澄清相关问题;
— 在材料评估期间,如要求修改、补充材料,高新区设立、扩建呈报主导机关有责任书面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执行。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材料评估时间;
— 自收到已按要求修改、补充(如有)的高新区设立、扩建申请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高新区设立、扩建呈报主导机关按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9条第1款规定编制材料,呈报政府总理审议决定高新区的设立、扩建。
(2)高新区设立、扩建材料评估内容包括:
— 设立、扩建高新区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
— 评估是否符合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6条相应规定的高新区设立、扩建条件;
— 评估高新区发展方向的可行性;调动各方资源投资建设高新区技术基础设施系统、高新区扩建部分并与已投资的高新区基础设施系统衔接的方案;国家预算的平衡能力;
— 初步评估设立、扩建高新区在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方面的贡献效果;
— 实施高新区设立、扩建各项方案的可行性。
高新区设立、扩建的呈报材料包括什么?
根据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9条,高新区设立、扩建的呈报材料如下:
由第10/2024/NĐ-CP号法令第8条第1款规定的高新区设立、扩建呈报主导机关编制、呈报政府总理审议决定高新区设立、扩建的材料,包括:
— 主导机关基于材料评估结果,向政府总理呈报关于高新区设立、扩建的呈文(附高新区设立、扩建决定及运营章程颁布决定草案);
— 省级人民委员会向政府总理呈报关于提议设立、扩建高新区的呈文(已按要求修改、补充,如有);
— 省级人民委员会的高新区设立、扩建方案(已按要求修改、补充,如有);
— 所附证明文件(如有)。
第10/2024/NĐ-CP号法令关于高新区的规定自2024年3月25日起生效。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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