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定经营恢复方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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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已全面替代《2014年破产法》。根据新法,恢复程序优先适用,在考虑破产程序之前适用,经营恢复方案的制定、通过、实施全流程已重新设计。那么,企业、合作社按何种顺序制定恢复方案?恢复程序在哪些情形下被中止,又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一、恢复程序在《2025年恢复、破产法》中的地位

《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的原则性新点是,对企业、合作社优先适用恢复程序(第3条第1款)。恢复程序规定于本法第二章,置于第三章破产程序之前——体现”先恢复,后破产/清算”的逻辑。注意,恢复程序(及简易恢复程序)不适用于信贷机构、保险企业、再保险企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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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4条,企业、合作社有丧失偿债能力风险或已丧失偿债能力时,以下人员有权提交申请要求适用恢复程序:企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两名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委员会;合伙企业的成员委员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企业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申请人须随申请附上经营恢复方案、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及相关文件、证据,证明申请有依据且合法(第25条第1款)。

二、经营恢复方案的内容

根据《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28条,经营恢复方案须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恢复经营措施;债务的清偿条件、期限和清偿计划(第1款)。

方案中的债务清偿计划须保证以下清偿优先顺序(第28条第2款):

a)恢复费用;

b)工资债务、强制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职业病保险债务;按集体劳动协议、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助和其他劳动者权益;

c)为恢复企业、合作社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

d)有担保债务;

đ)其他债务。

三、恢复方案的制定和通过程序

第一步——完善方案。在受理申请恢复程序之日起30日内,企业、合作社完善经营恢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向法官报告(第28条第3款)。

第二步——召集债权人会议。在收到经营恢复方案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法官审议并决定召集债权人会议,以决定通过方案、建议中止恢复程序或建议适用破产程序(第33条第1款和第7款)。

第三步——表决通过。经代表参与表决债权人债务总额65%以上的债权人赞成,债权人会议决议获得通过。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具有强制效力(第33条第6款)。债权人会议认为企业、合作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作出决议建议适用破产程序,其中须包含垫付破产费用的义务内容(第33条第7款c项)。

第四步——法官确认。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经营恢复方案决议之日起07日内,法官作出以下决定之一:确认债权人会议决议;或在通过方案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不予确认并中止恢复程序(第34条第1款)。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的决议自法官作出确认决定之日起生效。

四、恢复方案的实施期限和监督

企业、合作社经营恢复方案的实施期限按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的决议执行。债权人会议未确定期限的,方案实施期限为自债权人会议通过经营恢复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年(第29条)。

法官作出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方案决议的决定后,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债权人代表委员会、债权人监督企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企业、合作社每3个月须向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债权人代表委员会或债权人编制方案实施情况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负责向法官报告(第35条)。

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与企业、合作社有权协商修改、补充方案。修改、补充决议经代表参与表决债权人债务总额65%以上的债权人赞成即获通过;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发文提请法官作出确认决定(第36条)。

五、恢复程序的中止及法律后果

根据《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142/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37条第1款,法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决定中止恢复程序:

a)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之日后、债权人会议通过经营恢复方案之日前撤回申请;

b)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决议;

c)债权人会议决议建议中止恢复程序;

d)法官不确认债权人会议决议;

đ)企业、合作社未完善或未实施经营恢复方案;

e)经营恢复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但方案未完成;

g)企业、合作社已完成经营恢复方案;

h)企业、合作社已无丧失偿债能力风险或已恢复偿债能力;

i)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恢复程序中止的后果按第37条第3款规定如下:

– 作出中止恢复程序决定后,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清算企业的职责、权限终止;已垫付恢复费用的人获退还剩余垫付款;

– 已对企业、合作社适用的禁止、监督措施终止;

– 暂缓执行、暂停的财产义务尚未清偿的,法院通知民事判决执行机关及主管机关、组织作出决定继续执行判决,采取措施强制企业、合作社履行财产义务;

– 暂缓执行、暂停的财产义务已清偿的,法院通知主管机关作出决定中止判决执行,停止采取强制企业、合作社履行财产义务的措施。

注意:因法官不确认债权人会议决议而中止的,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恢复程序参加人有权申请复议,检察院有权向受理恢复程序的法院院长提出建议(第37条第4款)。

六、对2026年3月1日前产生的案件的过渡规定

根据《2025年恢复、破产法》第88条,对于在本法生效之日(2026年3月1日)前已由法院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继续审理,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a)民事判决执行机关正在组织执行在本法生效之日前作出的宣告企业、合作社破产的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按第51/2014/QH13号《破产法》规定执行;

b)对第51/2014/QH13号《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宣告破产决定的申请、建议在本法生效之日尚未审结的,按第51/2014/QH13号《破产法》规定审理。

因此,2026年3月1日前产生的案件原则上转按《2025年恢复、破产法》审理;仅处于执行宣告破产决定阶段或正在审理针对宣告破产决定的申请、建议的案件,继续适用《2014年破产法》。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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