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律师事务所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注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是什么?

Đánh giá bài viết

开设律师事务所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根据2006年《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执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执业组织的业务登记

2. 执业机构必须向司法部提交业务登记档案。执业组织登记的档案包括:

a) 按照统一格式申请经营登记;

b) 律师事务所章程草案;

c) 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

d) 执业机构总部的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执业组织经营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包含第123/2013/ND-CP号法令第六条规定的以下内容:

“第六条 申请执业组织业务登记

申请律师执业登记登记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名称;

2、总公司地址;

3. 律师姓名、常住地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业主律师(对于一名成员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或成员律师(对于两名或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

4、法定代表人姓名、律师证号码及签发日期;

5. 实践领域。”

 

注册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哪些程序?

根据2006年《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注册律师事务所如下:

“第三十五条 执业组织的业务登记

1。律师执业组织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律师事务所主任所属律师协会所在地司法部登记。不同律师协会律师联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公司总部所在地司法部登记。

3.司法部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律师执业机构颁发执业登记证书;拒绝的,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被拒绝领取经营登记证的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诉。

4.律师执业机构自颁发《执业登记证》之日起,即可开展业务。

自《执业登记证》颁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持《执业登记证》复印件书面通知所在律师协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您向司法部提交所有文件后,司法部将在10天内为您的律师执业机构颁发营业登记证书。自您所在律师事务所颁发营业登记证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公司董事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会员的律师协会,并附上营业登记证书副本。执业机构取得经营登记证书后,应当将其执业登记的内容予以公布。

律师事务所命名时需要遵守什么规则吗?

根据2006年《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由律师根据企业法的规定选定,但必须含有“律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与其他登记的律师执业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混淆,不得使用违反民族历史、文化、道德传统和优良习惯的文字和符号。”

根据上述规定,在命名时,应当注意为所设律师事务所命名,不得与其他执业机构名称相混淆,慎用违反本民族历史传统、文化、道德和优良习惯的文字和符号,所设律师事务所名称中必须含有“律师事务所”字样。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