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的业务线可以开具发票吗?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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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商业登记的业务线可以开具发票吗?

首先,根据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发票和单据的制作、管理和使用原则,卖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开具发票交付给买方(内部流通以继续生产过程的货物;以出借、借用或退货形式出口货物的除外),并必须完整记录使用电子发票的内容和情况。必须遵循税务机关的标准数据格式。

同时,2020年《企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有权在法律未禁止的行业和职业中自由开展业务。

因此,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业务的企业、个人和组织,无论注册或未注册的经营行业,只要不属于非禁止经营行业,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

如果企业在未通知的情况下改变注册业务,罚款多少?

根据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规定,罚款等级如下:

精细级别
…..
2。本令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组织的罚款(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c点规定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a、b点规定的罚款外,本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个人的罚款)。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个人的罚款相当于对组织罚款的1/2(二分之一)。

根据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49条,如果企业未经通知而改变其注册业务范围,将被处以以下罚款:

– 违反商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期限(01天至10天)的警告。

– 违反商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期限(从11天到30天)的罚款从3,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越南盾。

– 违反商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期限(从31天到90天)的罚款从5,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越南盾。

– 违反商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期限91天或以上的,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通知商业登记内容变更的,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补救措施:

+ 对于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49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违规行为,在未按规定通报变更的情况下,强制向商业登记机构通报;

+ 对于违反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49 条第 5 款规定的行为,强制向商业登记机构发送通知。

哪些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必须通知经营登记机关?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企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的规定具体如下:

商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
1.企业变更下列内容之一时,必须通知经营登记机关:
a) 业务范围;
b) 股份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股东(上市公司除外);
c) 商业登记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2.企业有责任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报企业登记内容变更情况。
3.股份公司必须自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总机构所在地的经营登记机关。

通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 名称、企业代码、总部地址;
b) 外国投资者转让股份的股东:组织股东的名称和总部地址;个人股东的全名、国籍和联系地址;公司的股份数量、股份种类及其目前的持股比例;转让的股份数量和类型;
c) 接受股份转让的外国投资者的股东:组织股东的名称和总部地址;个人股东的全名、国籍和联系地址;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和股份类型;公司的股份数量、股份种类及其持股比例;
d)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全名和签名。

据此,企业变更下列内容时,必须通知工商登记机关,包括:

– 工业和商业。

– 股份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外国投资者股东(上市公司除外)。

– 商业登记档案中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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