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评估投资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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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政策审批评审请求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补充公共投资法、公私合作投资法、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法、电力法、企业法、特殊消费法修改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税收和民事判决执行法》规定了投资政策评估的内容,包括: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省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别行政经济单位规划(如有)的评估;

-土地利用需求评估;

-投资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初步评估投资项目;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进行初步评估(如有);

– 评估投资优惠和获得投资优惠的条件(如有);

– 根据技术转让技术法的规定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咨询的项目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进行评估;

– 评估投资项目与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发展目标的适宜性方向、住房开发计划和计划;初步投资分期计划,确保同步要求;初步住房产品结构和保障性住房开发土地资金储备;建设投资初步计划、建设住房和城市地区的投资项目项目范围内和项目范围外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

-根据文化遗产法的规定,评估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保护和促进文化遗产价值的要求和条件。

因此,评估投资项目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别行政经济单位规划的投资是否合适纳入投资政策评估。

2。如何评价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地区规划、省级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别行政经济单位规划?

根据第31/2021/ND-CP号令第31条第7款,投资项目符合规划的评价按照《投资法》第33条第3款a点规定执行:如下:

-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尚未依照规划法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的,投资项目与规划的符合性评价以规划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丙点关于批准规划实施情况的规定为基础进行投资项目与规划的符合性评价。纳入国家规划、地区规划、省级规划以及政府公布纳入这些规划的规划清单的决议;

-按照本条a款规定纳入国家规划、地区规划、省级规划的规划在国家规划、地区规划、省级规划作出决定或批准之前到期的,该规划的期限将延长,直至规划完成。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决定或批准;

-城市规划的,评审内容必须包括投资项目与详细规划(如有)、分区规划(如有)的兼容性评估;详细规划或分区规划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评估投资项目与总体规划的兼容性。

3.哪个机构收到投资政策批准文件?

根据第 31/2021/ND-CP 号法令第 31 条第 5 款,收到投资政策批准文件的机构包括:

– 计划投资部收到政策审批权限下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批准文件。国民议会和总理的投资;

——计划投资厅受理省人民委员会投资政策审批权限范围内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以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审批资料;投资项目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区内外同步实施;未设立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或不归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管理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的投资项目;

– 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受理省人民委员会投资政策审批权限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实施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审批申请。

因此,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尚未依照规划法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的,投资项目与规划的兼容性评价以投资项目与纳入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的规划的兼容性评估为基础,直至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依照本法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为止。但本法附件二规定的技术和专业规划继续依照有关法律实施;该规划的内容与依照本法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的上级规划不一致的,必须调整为与上级规划相一致。如果在国家规划、地区规划或省级规划决定或批准之前纳入国家规划、地区规划或省级规划的规划到期,则该规划的期限将延长至国家规划、地区规划或省级规划根据2022年1月18日2541/CV-TCT公函发布的附录第一节第20款的规定决定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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