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何时可以变更会计制度?
微型企业的会计制度,根据第132/2018/TT-BTC号通知第3条第4款规定如下:
会计制度的适用
1.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微型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章规定的会计制度。
2. 按销售商品、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微型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三章规定的会计制度,或可选择适用本通知第二章规定的会计制度。
3. 微型企业可选择适用财政部2016年8月26日第133/2016/TT-BTC号通知颁布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以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4. 微型企业须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贯适用同一会计制度。变更适用会计制度,只能在下一财政年度初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微型企业须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贯适用同一会计制度。
变更适用会计制度,只能在下一财政年度初进行。
微型企业能否自行设计会计凭证表格?
微型企业的会计凭证表格,根据第132/2018/TT-BTC号通知第4条第3款规定如下:
会计凭证
1. 微型企业会计凭证的内容、编制与签署,依照《会计法》第16、17、18、19条及本通知的具体指引执行。
2. 发票的内容、格式、开具顺序、管理和使用(含电子发票)程序,依照税法规定执行。
3. 微型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行设计会计凭证表格,须清晰、透明、便于检查和监督(销售商品、服务发票除外)。微型企业不能为本单位自行设计会计凭证表格的,可适用本通知附录1指引的会计凭证表格及编制方法。
据此,微型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行设计会计凭证表格,须清晰、透明、便于检查和监督(销售商品、服务发票除外)。
注意:微型企业不能为本单位自行设计会计凭证表格的,可适用随第132/2018/TT-BTC号通知颁布的附录1所指引的会计凭证表格及编制方法。
微型企业是否必须设会计主管?
微型企业的会计机构组织,根据第132/2018/TT-BTC号通知第8条第1款规定如下:
会计机构组织与会计人员
1. 微型企业可设会计负责人,不强制设会计主管。按销售商品、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微型企业,可按本通知第三章规定自行组织会计工作。
2. 微型企业安排会计人员须确保不违反政府2016年12月30日第174/2016/NĐ-CP号法令(细化《会计法》若干条款)第19条的规定。
3. 微型企业可与经营会计服务的单位签订合同,依法聘请会计服务或会计主管服务。符合经营会计服务条件的单位名单在财政部电子信息门户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根据上述规定,微型企业可设会计负责人,不强制设会计主管。
按销售商品、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微型企业,可按第132/2018/TT-BTC号通知第三章规定自行组织会计工作。
此外,微型企业还可依法与经营会计服务的单位签订合同,为企业聘请会计服务或会计主管服务。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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