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拍卖企业能否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和经营?
资产拍卖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如下:
资产拍卖企业
1. 资产拍卖企业根据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组织和经营。
2. 私营拍卖企业的名称由企业主选择;合伙拍卖公司的名称由成员协商选择,须符合《企业法》的规定,但必须包含”私营拍卖企业”或”合伙拍卖公司”字样。
3. 资产拍卖企业的经营登记条件:
a) 私营拍卖企业的企业主须为拍卖师并兼任企业经理;合伙拍卖公司须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为拍卖师,总经理或经理须为拍卖师;
b) 具备保障资产拍卖活动开展的办公场所、物质基础和必要设备。
4. 本法未规定的资产拍卖企业设立、组织、经营和终止经营相关事项,依照企业法律规定执行。
据此,资产拍卖企业可以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组织和经营。
合伙拍卖公司的名称由成员协商选择,须符合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但必须包含”合伙拍卖公司”字样。
以合伙企业形式登记资产拍卖企业经营需提交哪些材料?
以合伙企业形式登记资产拍卖企业经营的材料,根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如下:
资产拍卖企业的经营登记
1. 符合本法第23条规定的企业,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司法厅提交一套资产拍卖经营登记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缴纳费用。材料包括:
a) 经营登记申请书;
b) 合伙拍卖公司的企业章程;
c) 私营拍卖企业企业主的拍卖执业证书、合伙拍卖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总经理或经理的拍卖执业证书的公证复印件,或复印件附原件核对;
d) 证明资产拍卖企业办公场所的文件,以及保障资产拍卖活动所需物质基础、设备的承诺书。
2. 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司法厅向资产拍卖企业颁发经营登记证;拒绝的须书面告知理由。被拒绝颁发经营登记证的企业有权依法投诉、起诉。
3. 资产拍卖企业自被颁发经营登记证之日起经营。
据此,以合伙企业形式登记资产拍卖企业经营的材料包括:
- (1)经营登记申请书;
- (2)企业章程;
- (3)合伙拍卖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总经理或经理的拍卖执业证书的公证复印件,或复印件附原件核对;
- (4)证明资产拍卖企业办公场所的文件,以及保障资产拍卖活动所需物质基础、设备的承诺书。
取得经营登记证后,资产拍卖企业须公布哪些内容?
资产拍卖企业经营登记内容的公布,根据2016年《资产拍卖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如下:
资产拍卖企业经营登记内容的公布
1. 自被颁发经营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资产拍卖企业须在登记地中央或地方日报上连续三期公布下列主要内容:
a) 资产拍卖企业名称;
b) 资产拍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地址;
c) 经营登记证的编号、颁发日期、登记地;
d) 私营拍卖企业企业主的姓名、拍卖执业证书编号;合伙拍卖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总经理或经理的姓名、拍卖执业证书编号。
2. 经营登记内容变更的,资产拍卖企业须按本条第1款规定公布变更内容。
据此,自被颁发经营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资产拍卖企业须在登记地中央或地方日报上连续三期公布下列主要内容:
- (1)资产拍卖企业名称;
- (2)资产拍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地址;
- (3)经营登记证的编号、颁发日期、登记地;
- (4)私营拍卖企业企业主的姓名、拍卖执业证书编号;合伙拍卖公司的普通合伙人、总经理或经理的姓名、拍卖执业证书编号。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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