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投资项目的投资者选择通过三种方式之一进行:(1)土地使用权拍卖;(2)投资者选择招标;(3)批准投资者(不经拍卖、招标)——依据《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23条。投资者批准程序依据第96/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替代第31/2021/NĐ-CP号法令)第31条。
法律依据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第23条: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者选择;
- 第96/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第31条:投资者批准程序。
投资者选择的三种方式(第23条第1款)
- 土地使用权拍卖,依据土地法规定;
- 投资者选择招标,依据招标法规定;
- 批准投资者,依据第23条第3款和第4款(不经拍卖、招标)。
可直接批准投资者的情形
对于属于投资主张审批范围的项目,有权机关在批准投资主张的同时批准投资者,不经土地使用权拍卖、投资者选择招标,适用于以下情形(第23条第4款):
- 投资者已拥有土地使用权,但属于国家因国防、安宁目的收回土地、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经济社会发展收回土地的情形除外;
- 投资者受让、接受出资、承租农业用地使用权,用于实施不属于国家收回土地情形的非农业生产经营投资项目;
-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区内实施投资项目;
- 投资者实施属于国家交地、出租土地而不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不进行投资者选择招标情形的项目。
有权机关在下列情形办理投资者批准手续(不经拍卖、招标)(第23条第3款;第96/2026/NĐ-CP号法令第31条):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两次不成功;或在行业管理法律规定确定意向投资者数量的情况下,仅有一家投资者满足意向邀请条件。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依据第96/2026/NĐ-CP号法令第31条办理投资者批准手续,无需办理投资主张审批手续。
程序顺序提示
通过拍卖、招标选择投资者在投资主张批准之后进行,项目不属于投资主张审批范围的除外(《2025年投资法》第2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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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ANT Legal AI法律委员会按内部七步流程审核(对照现行法律——第96/2026/NĐ-CP号法令和《2025年投资法》,分别自2026年3月31日和2026年3月1日起生效)。这不代表真人律师已审核您的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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