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罢免董事会成员的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股东大会开幕之日3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公司(公司章程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逾期送达的建议可能被召集人以”建议未按2020年《企业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送达”为由拒绝。
1. 逾期送达的罢免董事会成员建议能否列入会议议程?
根据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142条:
第142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内容
2. 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群体,有权提请将议题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开幕之日3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公司,公司章程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建议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持有的各类股份数量、提请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
3. 股东大会召集人拒绝本条第2款规定的建议的,须在股东大会开幕之日2个工作日之前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召集人仅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方可拒绝建议:
a) 建议未按本条第2款规定送达;
b) 建议议题不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c)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股东大会召集人须接受本条第2款规定的建议并将其列入会议的预期议程和内容,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经股东大会批准,建议正式列入会议议程和内容。
据此,提请罢免董事会成员的建议如逾期送达(超过开幕前3个工作日,而公司章程无其他规定),可能被召集人拒绝,理由是建议未按第142条第2款规定送达。
在作出结论之前,股东须核查:
- 公司章程是否规定了与法律不同的建议送达期限;
- 提请建议的股东群体是否属于2020年《企业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群体(持有普通股总数5%以上或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
注意:股东大会召集人有义务在会议开幕之日2个工作日之前发送书面拒绝,并须说明理由。
2. 股东大会在哪些情形下罢免董事会成员?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60条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免职、罢免、更换和增补,股东大会在下列情形下免职董事会成员:
- 不具备2020年《企业法》第155条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 提交辞职书并获批准;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下列情形下罢免董事会成员:
- 连续6个月不参加董事会活动,但不可抗力除外;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罢免事由时,股东或股东群体有权按上述第142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请将罢免议题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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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了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2020年《企业法》已由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
- 建议逾期送达,超过开幕前3个工作日的期限,而公司章程无其他规定。
- 提请建议的股东群体未达到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持股比例。
- 建议未写明股东姓名、股份数量、提请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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