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罢免董事会成员的建议逾期送达,能否列入股东大会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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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罢免董事会成员的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股东大会开幕之日3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公司(公司章程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逾期送达的建议可能被召集人以”建议未按2020年《企业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送达”为由拒绝。

1. 逾期送达的罢免董事会成员建议能否列入会议议程?

根据2020年《企业法》(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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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和内容

2. 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群体,有权提请将议题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开幕之日3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公司,公司章程另有期限规定的除外。建议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持有的各类股份数量、提请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

3. 股东大会召集人拒绝本条第2款规定的建议的,须在股东大会开幕之日2个工作日之前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召集人仅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方可拒绝建议:

a) 建议未按本条第2款规定送达;

b) 建议议题不属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c)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股东大会召集人须接受本条第2款规定的建议并将其列入会议的预期议程和内容,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经股东大会批准,建议正式列入会议议程和内容。

据此,提请罢免董事会成员的建议如逾期送达(超过开幕前3个工作日,而公司章程无其他规定),可能被召集人拒绝,理由是建议未按第142条第2款规定送达。

在作出结论之前,股东须核查:

  • 公司章程是否规定了与法律不同的建议送达期限;
  • 提请建议的股东群体是否属于2020年《企业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或股东群体(持有普通股总数5%以上或章程规定的更低比例)。

注意:股东大会召集人有义务在会议开幕之日2个工作日之前发送书面拒绝,并须说明理由。

2. 股东大会在哪些情形下罢免董事会成员?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60条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免职、罢免、更换和增补,股东大会在下列情形下免职董事会成员:

  • 不具备2020年《企业法》第155条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 提交辞职书并获批准;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下列情形下罢免董事会成员:

  • 连续6个月不参加董事会活动,但不可抗力除外;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罢免事由时,股东或股东群体有权按上述第142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提请将罢免议题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知识栏目,仅供参考,旨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开展交易之前,从总体上了解相关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建议在办理前拨打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核查和咨询。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适用了已被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2020年《企业法》已由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
  • 建议逾期送达,超过开幕前3个工作日的期限,而公司章程无其他规定。
  • 提请建议的股东群体未达到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持股比例。
  • 建议未写明股东姓名、股份数量、提请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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