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房地产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资本条件的规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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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营是什么?

根据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第3条第1款如下:

“第3条 词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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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下列词语理解如下:

1. 房地产经营是指投入资金从事建设、购买、受让后出售、转让;租赁、转租、融资租赁房地产;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交易平台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或房地产管理服务,以营利为目的。”

设立经营房地产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资本是多少?

根据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第10条(经2020年《投资法》第75条第2款第a项修改,该法经57/2024/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如下:

“第10条 房地产经营组织、个人的条件

1. 房地产经营组织、个人须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设立企业或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2. 小规模、非经常性出售、转让、租赁、融资租赁房地产的组织、家庭、个人,无须设立企业,但须按法律规定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现行法律不要求设立房地产经营企业时的法定资本条件。因此,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您即可设立经营房地产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注册资本达到200亿越南盾。

经营房地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新条件规定是什么?

根据96/2024/NĐ-CP号法令(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取代02/2022/NĐ-CP号法令),房地产经营组织、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 按企业法规定设立企业(或按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合作社),并有房地产经营行业;
– 在企业网站、项目管理委员会总部(对房地产投资经营项目)、房地产交易平台(经平台经营的情形)公开企业信息、投入经营的房地产信息、抵押信息(如有)及产品经营情况;有变化时及时更新;
– 仅经营符合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规定条件的房地产。

对被选为房地产项目业主的投资者,投资者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20%,用于用地规模不足20公顷的项目;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15%,用于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自有资金的确定以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独立审计结果为依据;新设立企业的,按实际已缴注册资本确定。

据此,符合投入经营条件的房地产由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第9条规定,包括:

“第9条 投入经营的房地产的条件
1. 投入经营的房屋、建筑工程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中登记有附着于土地的房屋、建筑工程所有权。对房地产经营投资项目中已有的房屋、建筑工程,只需有按土地法规定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房屋、建筑工程所有权无争议;
(3)未被查封以保障判决执行。
2. 允许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各类土地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有按土地法规定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无争议;
(3)土地使用权未被查封以保障判决执行;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

未来形成的房地产须满足2023年《房地产经营法》第55条规定的条件方可投入经营。建议您联系律师,对拟经营的各类房地产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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