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自负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是否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评价这篇文章

部分自负经常性支出的公立事业单位,对来自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除外。

1. 什么是部分自负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

根据法令60/2021/NĐ-CP关于公立事业单位财务自主机制的规定,部分自负经常性支出的公立事业单位,是指事业收入保障部分经常性支出、其余部分由国家预算拨付的单位。

2. 公立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义务

根据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和法令320/2025/NĐ-CP,从事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应税收入的公立事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而言:

  • 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须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预算拨付用于执行政治任务、事业任务的经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符合发票、凭证和支付规定的,单位可在确定应税收入时扣除可扣除费用。

3.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公立事业单位按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9年《税收管理法》)进行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位须将应税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与国家预算来源的收支分开核算。

适用注意事项

此前发布的针对公立事业单位的税收指引(如通知150/2010/TT-BTC)须对照现行法律框架核对,特别是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和法令60/2021/NĐ-CP的财务自主机制。

常见风险提示

  • 未将应税经营活动与使用预算的事业活动分开核算;
  • 遗漏服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
  • 适用已失效的指引文件。

ANT Legal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公立事业单位的税务义务、确定应税收入并提供合规咨询。如需咨询,请联系ANT Legal的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