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商业经纪是否需要补办经营范围登记?手续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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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经纪?现有许可证未载明该经营范围的,从事商业经纪是否需要补办经营范围登记?

根据2005年《商法》第150条关于商业经纪的规定:

商业经纪是指一种商业活动,即商人作为中间人(称为经纪人),为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的各方(称为被经纪方)就货物、服务买卖合同的谈判、订立提供中介,并根据经纪合同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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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参与商业经纪活动,如现有许可证未载明该经营范围,您须为企业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登记。

商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规定?

关于权利,2005年《商法》第153条对经纪报酬权规定如下:

– 另有约定的除外,经纪报酬权自被经纪各方相互签订合同之时产生。

– 无约定的,经纪报酬按本法第86条的规定确定。

关于义务,2005年《商法》第151条对商业经纪人的义务规定如下:

另有约定的除外,商业经纪人承担以下义务:

– 保管为实施经纪而交付的货物样品、文件,并在完成经纪后返还被经纪方;

– 不得泄露、提供损害被经纪方利益的信息;

– 对被经纪各方的法律资格负责,但对其支付能力不负责;

– 不得参与被经纪各方之间合同的履行,被经纪方授权的除外。

增加经营范围的通知手续如何规定?

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56条关于经营范围变更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向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级经营登记机关发送通知书。企业登记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登记内容变更通知书;

+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决定及会议纪要副本:多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为成员理事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所有人的决议、决定。

– 收到企业登记材料后,省级经营登记机关出具收据,检查材料的有效性以及外国投资者限制准入的行业、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投资法律规定),并在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更新企业的经营范围信息。企业有需求的,省级经营登记机关向企业颁发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确认书。

但是,如贵公司属于第168/2025/ND-CP号法令第6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则不得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登记、通知,具体如下:

– 企业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登记、通知:

+ 已被省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属于吊销企业登记证书情形的企业违反行为通知,或已被作出吊销企业登记证书的决定;

+ 正根据企业的解散决定进行解散;

+ 根据法院、判决执行机关、侦查机关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机关首长、副首长、侦查员的要求;

+ 企业处于”在登记地址已无经营活动”的法律状态。

– 企业在下列情形下可继续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登记、通知:

+ 已按属于吊销企业登记证书情形的违反行为通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经省级经营登记机关接受;

+ 须变更部分企业登记内容以服务解散程序并完成规定的解散材料。在此情形下,变更登记材料须附企业关于变更登记理由的书面说明;

+ 有本条第1款c项规定的发出要求的组织、个人书面同意继续办理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登记的意见;

+ 企业已将法律状态从”在登记地址已无经营活动”转为”正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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