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的股东向公众发行股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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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向公众发行股票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本案股票发行登记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1.什么是公众公司?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公众公司为股份公司:

– 注册资本为300亿越南盾或以上且至少由100名非主要投资者持有投票权股份10%以上的公司股东;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在国家证监会注册成功。

2.公众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向公众发行股票?

根据第155/2020/ND-CP号法令第13条的规定,公众公司的股东要向公众发行股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发行的股票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股票:如下:

+ 本次发行登记时的注册资本为 300 亿越南盾或以上,按会计账簿记录的价值计算;

+ 本次发行登记前一年的业务活动必须盈利,并且截至本次发行登记当年不得有累计亏损。

– 如果股东登记本次发行是一个组织,选项是 发行股份必须得到登记发行的组织的主管当局的批准。

– 所发行的股份由登记发行的股东拥有,并且是可自由转让的股份。

– 有证券公司在登记文件上建议向公众发行股份,除非登记发行的股东是证券公司。

-股份 登记发行的股东必须开设冻结账户,以接收资金购买本次发行的股份。

– 本次发行的股份符合发行股份的公众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规定。

– 经越南国家银行和财政部批准,股东在根据信贷机构法和保险业务法的规定需要批准的情况下转让信贷机构和保险业务组织的股份。

3。想要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第 155/2020/ND-CP 号法令第 14 条规定了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档案,包括:

– 发售登记表;

-招股说明书;

– 本次发行登记股东主管机关批准发行方案的决定,内容包括:

+发行股份种类;

+发行股份数量;

+发行价格或原价 发行价格确定或发行授权决定的规则

– 股东登记簿或越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存管会员的确认书或股权证明。

– 其股份发售的组织最近 02 年的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登记发售以在 90 天后完成档案 从年度会计期结束后,登记发售的股东必须补充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发行股票的组织的年度财务报表。

– 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公开发行股票登记文件咨询合同,但登记发行的股东是证券公司的情况除外。

– 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对登记发行的股东开立冻结账户以接收购买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的书面确认。

-登记发行的股东主管机关的决定,该股东是批准计划的组织,以确保股票发行符合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规定。

– 越南国家银行和财政部关于股东转让的书面批准 股份转让(如有)。

因此,上市公司股东要进行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确保满足上述允许发行的条件。在确保资格时,上市公司的股东必须充分准备上述文件才能进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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