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可以分出再保险吗?

保险企业可以分出再保险吗?

根据2022年保险业务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 再保险分保是指一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在越南的外国分公司在支付再保险分保费的基础上,将部分再保险责任转移给另一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在越南的外国分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外国再保险公司、外国保险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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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分出再保险,按照2022年保险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下:

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在越南的外国分支机构的活动

1。保险企业和外国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的活动包括:

a) 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再保险特许;

b) 管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资金和投资资金;

c) 提供保险辅助服务;

d) 其他直接活动与保险业务活动相关。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企业可以经营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对其承保的全部责任进行再保险?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对全部保险责任进行再保险,按照第33条第1条|第67/2023/TT-BTC号通知的规定 如下:

再保险、再保险转让

1.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在越南的外国分支机构可以对部分再保险进行再保险或分出部分再保险,但不得对一家或多家国内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接受再保险的外国保险组织或在越南的其他外国分公司的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中的全部保险责任或再保险进行再保险或分出再保险。

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将保险合同已承保的全部责任进行再保险。

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计划由谁批准?

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方案的批准人按第 1 条第 34 条第 67/2023/TT-BTC 号通知 如下:

管理再保险和再保险计划

1.再保险及再保险分出方案的批准:

a) 为确保再保险业务活动的安全性和效率,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在越南的外国分公司的董事局(董事会)或总经理(董事)负责根据企业、分公司的财务能力、业务规模和现行法律规定批准再保险和再保险分保方案;每年或在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审查、评估和调整再保险和再保险计划;

b) 再保险及再保险计划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确定越南的保险企业、再保险公司和外国分支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

– 确定与所接受的保险风险相适应的自留水平、每单位风险自留水平的限额以及接受再保险的外国保险企业和组织的最高保护水平;

– 确定最适合管理可接受风险的再保险类型和方法;

– 选择接受再保险的外国保险企业和保险机构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包括如何评估接受再保险的外国企业和保险机构的风险和财务安全水平;

– 预计接受再保险的外国企业和保险机构名单,注重承保再保险的多元化和排名;

– 外国保险存款的使用方法接受再保险的企业和组织(如有);

– 管理特定领域、地理区域和产品类型的累积风险;

– 控制再保险和再保险分保计划的方法,包括报告和内部控制系统集。

因此,保险企业的董事会(董事会)或总经理(董事)负责根据企业的财务能力、业务规模和现行法律规定批准再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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