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资金转入私营企业主的银行帐户获得企业所得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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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私营企业主银行账户转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吗?

1、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期限如下: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期限按照公历年度或者会计年度确定,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c点和d点规定了适用于外国企业每次产生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期间。

2、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根据第 218/2013/ND-CP 号法令第 5 条规定的税基如下:

计税依据是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纳税期限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和税收管理法的规定。

企业可以选择公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的纳税期限,但必须事先通知税务机关。

3、向私营企业主个人账户转账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根据第 96/2015/TT-BTC 号通知第 4 条如下: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扣除的费用外,企业完全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扣除: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

+ 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有足够的合法发票和文件。

+ 如果付款时每次购买价值 20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商品和服务有发票(价格包含增值税),则费用 必须有非现金付款文件。

非现金支付单据符合增值税法律文件的规定。

发票上记录的一次性购买商品或服务价值为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但在记录费用时企业尚未支付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计入可扣除费用。企业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企业必须在现金支付发生的纳税期间(包括税务机关和职能机构决定检查和审查该费用发生的纳税期间)对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的商品和服务价值进行申报和调整以降低成本。

第78/2014/TT-BTC号通知施行前以现金支付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票,无需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调整。

例7:2014年8月,A企业采购的货物有发票,发票金额为3000万越南盾,但尚未付款。 2014年纳税期间,A公司在计算该商品的购买价款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了可扣除的费用。 2015年,A公司以现金支付了购买这些商品的费用,因此A公司必须在现金支付发生的纳税期(2015年纳税期)申报并调整商品和服务价值的成本。

企业采购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并按照发票法规定直接从收银机打印发票的;如果该发票的价值在2000万越南盾或以上,企业将根据该发票和企业的非现金支付凭证,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可扣除费用。

企业购买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并根据发票法直接从收银机打印发票;如果该发票价值低于2000万越南盾且以现金支付,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根据该发票和企业的现金支付凭证计算可扣除费用。

另一方面,第173/2016/TT-BTC号通知第1条定义了非现金支付,具体如下:

“第1条

修改和补充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指导实施增值税法的第219/2013/TT-BTC号通知第15条第一款、第3款和政府2013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号法令政府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增值税法条文(根据财政部2014年8月25日第119/2014/TT-BTC号通知、2014年10月10日第151/2014/TT-BTC号通知、2015年2月27日第26/2015/TT-BTC号通知修订补充)如下:

3. 银行付款单据是指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付款方式,将款项从买方账户转移到卖方在支付服务提供商开立的账户的文件,如支票、付款单或付款单、托收单、银行卡、信用卡、手机SIM卡(电子钱包)以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付款方式(包括买方从买方支付的情况)。账户到卖方以私营企业主名义的账户,或者买方从买方以私营企业主名义的账户付款到卖方账户)。”

因此,从公司账户向私营企业主个人账户转账付款是合法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越南盾将被确定为可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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