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定向国家银行申请许可的程序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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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法律监管的经济组织的居民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币账户的情况如何?

1.出口加工企业是否可以开立外币账户?

根据2005年外汇条例第二十三条(经2013年外汇条例修订条例第1条第14款修订),账户开立和使用规定如下:

-允许居民和非居民在机构开立外币账户允许。越南国家银行对本条规定主体的外币账户使用进行监管。

– 居民是指根据越南国家银行的规定,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币账户以开展外汇活动的信用机构。

– 居民是指经越南国家银行考虑并授予开立账户许可的组织。以下情况可在境外使用外币:

+经济组织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或需要在境外开立外币账户,以接受贷款、履行与外方的承诺和合同;

+在越南经营的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越南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社会基金和慈善基金需要开立外币账户出国接受外国援助、赞助或越南主管当局允许的其他情况。

2.居民经济组织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币账户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20/2015/TT-NHNN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居民经济组织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币账户的情况如下:

-企业、合作社、工会、合作社(以下简称境外借款人)开立和使用

经济组织经国家银行颁发许可证后,可以按照许可证、修改补充许可证的决定(如有)、本通知的规定和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在境外开立和使用外币账户。经济组织开户地点。

3.关于向国家银行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和文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因此,根据第20/2015/TT-NHNN号通知第8条至第16条规定,向国家银行申请许可证的程序和文件如下:

-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文件组成部分《通知》第11条

-与外方签订的含有在境外开立外币账户协议的承诺、协议、合同的越文译本,或外方要求在境外开立外币账户以履行该承诺、协议、合同的文件的越文译本,承诺、协议、合同中无此规定的,需提供越文译本。

-批准使用费用概算的决定境外外币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 在境外执行招标合同时,与境外招标工程相关的文件和文件的越南语翻译件:投资者与总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

-说明预计从国外汇入国内的收入来源的文件,并附有证明文件(如有)(如果在国外执行招标合同)。

– 越南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记录或有效临时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国外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越南文翻译件复印件(在国外开立外币账户与外方签订船舶购销合同的情况)。

– 证明外币来源的文件与外方签订船舶购销合同(在境外开立外币账户与外方签订船舶购销合同的情况)与外方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

因此,程序文件很多,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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