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规定

什么是国有资本企业?谁有权对国有企业代表进行奖励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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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有资本企业?

国有资本企业在 第 159/2020/ND-CP 号法令第 2 条第 3 条中指定 如下:

适用科目

1.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

2. 100%注册资本为国家控股的企业。

3.国家持有注册资本或总投票权股份50%以上的企业;国家持有注册资本或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下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资本企业)。

4.在国家100%注册资本的企业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经理),包括:

a) 董事会主席;

b) 公司总裁(对于没有董事会的公司);

c) 董事会成员成员;

d) 总经理;

因此,根据规定,国家资本企业是指国家持有其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上的企业;

或国家持有其注册资本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以下的企业决定。

2。谁有权奖励和惩戒国有企业代表?

奖励和惩戒国有企业代表的权力在 第 159/2020/ND-CP 号法令第 6 条第 3 款中规定 如下:

业主代表机构的权限

2.对于根据业主代表机构设立权限由国家持有 100% 注册资本的企业:

a) 决定会员董事会主席、公司总裁、会员董事会成员和财务总监的评估、规划、任命、连任、调动、轮换、接受辞职、解聘、奖励、纪律处分和退休;

b) 在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就总经理、董事的规划、任命、连任、调任、轮换、接受辞职、解聘、奖励、纪律处分、退休等作出决定之前提出意见;

c)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批准副总经理和副主任的任命政策。

3、国有资本企业:

决定评价、任免、续聘、解聘国有资本代表,奖励、惩戒、退休国有资本代表。

据此,业主代表机构有权决定国有资本企业国有资本代表的考核、任免、连任、解聘以及国有资本代表的奖励、纪律和退休。

3、兼任国有资本代表其他职称和职务情况如何?

兼任国有资本代表的其他职称和职务的规定第 159/2020/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3 款 如下:

国有企业经理人、控制人和国有资本代表人兼任

二、兼任财务总监其他职称及职务的,规定如下:

a) 监事会主席或财务总监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其他企业的经理;不得担任非国有企业的控制人;不是公司的雇员;

b) 一名个人可以同时担任不超过 04 家国有企业的监事长和财务总监。

三、兼任国有资本代表其他职称的,规定如下:

a) 专职国有资本代表只能在01企业参与代表国有资本;

b) 兼职国有资本代表可以在同一业主代表机构的其他企业中代表国有资本,但不得超过 03;

c) 国有资本代表不能在业主代表机构以外的企业兼任国有资本代表;

d) 股权代表 国家不是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

因此,兼任其他职称和职务的国有资本代表具体规定如下:

-专职国有资本代表只能在01企业参加代表国有资本;

-非专职国有资本代表可以在同一业主代表机构的其他企业参加国有资本代表,但不得超过03;

– 国有资本代表不得在其他企业与业主代表机构同时代表国有资本;

– 国有资本代表不是官员、公务员、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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