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现分公司、代表处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系伪造,是否会被吊销经营登记证?
“第77条 吊销分公司经营登记证
根据法令168/2025/NĐ-CP第77条第1款关于吊销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的情形:
1. 分公司、代表处在以下情形下被吊销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
a)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系伪造;
b)分公司、代表处停止经营1年而未通知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
c)根据法院决定或主管机关依法的提议。
[…]”
据此,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系伪造,是吊销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的情形之一。
2. 吊销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的程序如何进行?
根据法令168/2025/NĐ-CP第77条第2、7、8、10款,吊销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的程序如下:
– 分公司、代表处新设登记材料中的申报内容系伪造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发出关于企业违规行为的通知,并作出吊销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的决定。
变更分公司、代表处登记内容的登记材料系伪造的,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发出关于企业违规行为的通知,并作出决定,取消基于伪造信息办理的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内容变更,同时根据此前最近一份合法材料核发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及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内容变更确认书,并通知主管机关依法审议处理。省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求企业重新提交材料,以审议核发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及变更确认书。企业可将之后各次登记、通知变更中的合法变更内容合并为一套材料,一次性核发新的变更登记。
– 自发出关于分公司、代表处违规行为的通知、吊销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将上述通知、决定送达企业总部地址,并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公布信息。
– 吊销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的信息须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系统并发送至税务机关。
– 企业须自吊销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登记证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终止分公司、代表处经营的手续,但因税收债务强制执行被吊销的情形除外。
3. 分公司、代表处的合同、债务、财务义务由谁承担?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13条第3款关于终止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地点经营的规定:
“第213条 终止分公司、代表处、经营地点的经营
[…]
3. 有已终止经营分公司的企业负责履行合同、清偿债务(包括分公司的税款债务),并继续聘用或依法充分解决在该分公司工作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据此,有已终止经营分公司的企业负责履行合同、清偿债务(包括分公司的税款债务),并继续聘用或依法充分解决在该分公司工作的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贵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的合同、债务及财务义务将由贵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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