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向成员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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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权利按《2023年合作社法》(第17/2023/QH15号,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第9条规定:

  • 有效组织实施既定的目标、指标。
  • 决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组织、管理和运作;雇佣和使用劳动力。
  • 在法律不禁止的行业、职业从事经营和生产。
  • 要求成员登记使用产品、服务的需求,以制定和实施向成员供应、销售产品、服务的计划。
  • 在完成对成员的义务并按章程或相关法律保障成员利益后,向外部供应产品、服务。
  • 提供服务,组织经济、社会、文化活动,以照顾成员、社区生活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 参加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政策、计划、项目,安保、政治安全、社会秩序安全、居民社区环境保护的实施。
  • 按合作社法律规定接纳新成员、终止成员资格。
  • 在经营过程中增减章程资本。
  • 依法筹集资金。
  • 按本法规定进行内部借贷。
  • 分别核算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的收入、费用。
  • 与国内外组织、个人联合、联营、合作,以实现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经营目标。
  • 出资、购买股份、设立企业,以支持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经营。
  • 进行收入分配,处理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亏损、债务。
  • 参加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代表组织。
  • 依法对侵犯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进行申诉、举报;按章程解决内部纠纷并处理违纪成员。
  • 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义务按《2023年合作社法》(第17/2023/QH15号)第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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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纳符合本法、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全部条件的成员。
  • 按本法和章程规定保障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履行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与成员之间的协议,在服务非成员客户之前最大限度满足成员已登记的需求。
  • 遵守财务、税务、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及相关法律规定。
  • 按法律和章程规定管理、使用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资金、资产和各项基金。
  • 依法管理、使用土地和资源。
  • 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执行各项政策。
  • 对成员和劳动者进行教育、培训、普及和培养。
  • 正确、充分、及时履行本法规定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登记义务。
  • 按本法第14条和相关法律规定向成员公开信息。
  • 按法律和章程规定赔偿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对成员造成的损失。
  • 编制、更新和保存正式成员、出资联结成员登记册。
  • 依法执行关于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经营情况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更新。
  • 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合作社向合作社成员提供哪些产品和服务?

根据《2023年合作社法》(第17/2023/QH15号)第4条第1款,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向成员提供产品、服务被确定为”内部交易”:

1. 内部交易是指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根据书面协议向正式成员提供产品、服务,包括就业创造服务和内部借贷活动。

因此,根据《2023年合作社法》,合作社向正式成员提供的产品、服务(包括就业创造服务和内部借贷活动)按书面协议实施,称为”内部交易”(区别于”外部交易”,即不属于内部交易的交易)。2023年法律不再使用”服务合同”概念,也不再像以前的《2012年合作社法》那样详细列举活动类别(共同采购、共同销售、加工、信贷……)。

3. 合作社可以向非成员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吗?

向非合作社成员客户供应产品和服务按第193/2013/NĐ-CP号法令第5条(经第107/2017/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修订)规定执行:

  • 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有权向成员、成员合作社和非成员客户供应、销售产品、服务、就业,但须保证完成对成员、成员合作社的义务。
  • 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承诺向成员、成员合作社与非成员客户供应、销售产品、服务、就业的比例,由合作社章程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以下上限:
    • 在农业和非农业领域,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供应产品、服务的价值不得超过供应总价值的50%。
    • 对创造就业的合作社,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非成员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超过合作社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全体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总额的30%。
  • 人民信贷基金对非成员客户吸收存款和发放信贷,按《信贷组织法》和国家银行的指引执行。
  • 对合作社法生效后成立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承诺向成员、成员合作社与非成员客户供应、销售产品、服务或就业的比例须保证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 对合作社法生效前成立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
    • 已保证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向成员、成员合作社与非成员客户供应、销售产品、服务、就业承诺比例的,继续按合作社法规定经营;
    • 尚未保证该比例的,须在2013年7月1日起36个月内重组经营以达到第2款、第3款规定的比例,或设立企业经营该产品、服务、就业。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可以向非合作社成员客户提供产品、服务,但须保证规定的比例限制:对于农业和非农业领域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产品、服务供应,供应比例不得超过供应总价值的50%。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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