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能否使用政治-社会组织的名称作为其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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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社能否使用政治-社会组织的名称命名?

不能,但经该组织批准的除外。根据2023年《合作社法》(17/2023/QH15号,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第50条第5款c项,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专名不得使用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单位、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的名称作为专名的全部或部分,但经该机关、单位或组织批准的除外。

因此,合作社如想使用政治-社会组织(例如:农民协会、妇女协会、青年团、工会、退伍军人协会等)的名称作为专名,必须在登记前获得该政治-社会组织的书面批准。

2. 合作社专名不得违反哪些规定?

根据2023年《合作社法》第50条第5款,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专名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a)与全国范围内已登记的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名称重复或造成混淆;

b)侵犯其他组织、个人按知识产权法享有的商号、商标、地理标志的工业产权;

c)使用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单位、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的名称作为专名的全部或部分,但经该机关、单位或组织批准的除外;

d)使用违反民族历史传统、文化、道德和优良风俗的词语、符号。

3. 合作社名称结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2023年《合作社法》第50条第1款,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名称由两部分构成:集体经济组织类型(”hợp tác xã”——”合作社”、”liên hiệp hợp tác xã”——”合作社联合会”)和专名。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名称须在经营登记机关登记(第50条第6款)。

法律更新注意事项

2012年《合作社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失效,被2023年《合作社法》(17/2023/QH15号)替代。193/2013/NĐ-CP号法令(指导2012年法律)关于合作社命名的规定不再适用;命名现按2023年《合作社法》第50条及执行该法律的指导文件办理。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提供现行规定下的总体法律信息。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准确确定适用于您材料的法律依据,请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 ANT Legal 律师进行核实与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名称与全国范围内已登记的合作社重复或造成混淆。

– 未获该组织书面批准而使用政治-社会组织的名称。

– 误用已失效的法律文件(2012年《合作社法》、193/2013/NĐ-CP号法令)。

– 名称侵犯其他组织、个人受保护的商标、商号。

ANT Legal 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 可协助审查具体情况、核查材料、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提供处理方案咨询,并在必要时代表您与个人、组织或主管机关接洽。如需快速咨询,请致电0966.475.966联系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