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的股东公开发行股票须满足哪些条件?此情形下的股票发行登记材料包括哪些?
1. 什么是公众公司?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32条第1款(经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公众公司是指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
–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亿越南盾以上,且至少10%有表决权股份由至少100名非大股东投资者持有的公司;
– 通过向国家证券委员会登记已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2. 公众公司的股东在何种情形下可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法令155/2020/NĐ-CP第13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众公司的股东须满足以下条件:
– 被发行的股票须是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的股票:
- 发行登记时按会计账簿记载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亿越南盾以上;
- 发行登记年前一年的经营活动须盈利,且截至发行登记年无累计亏损。
– 登记发行的股东为组织的,股票发行方案须经登记发行组织的管辖机关通过。
– 被发行的股票须属于登记发行的股东所有,且为可自由转让的股票。
– 须有证券公司为股票公开发行登记材料提供咨询,但登记发行的股东本身是证券公司的除外。
– 登记发行的股东须开立冻结账户接收本次发行的股票购买款。
– 股票发行须符合被发行股票的公众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规定。
– 根据信贷机构法律、保险经营法律的规定须经批准的,须有越南国家银行、财政部关于股东转让信贷机构、保险经营组织股票的批准。
3. 公众公司的股东公开发行股票须准备哪些文件?
公众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材料在法令155/2020/NĐ-CP第14条中规定,包括:
– 发行登记书;
– 招股说明书;
– 登记发行的股东为组织的,其管辖机关通过发行方案的决定,其中包括:
- 发行的股票种类;
- 发行的股票数量;
- 发行价格或确定发行价格的原则或授权确定发行价格。
– 股东名册或越南证券存管结算总公司的确认文件、存管会员的确认文件或股份所有权证书。
– 被发行股票的组织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登记发行的股东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后补齐材料的,须补充被发行股票的组织最近一年的经审计财务报告。
– 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股票公开发行登记材料咨询合同,但登记发行的股东本身是证券公司的除外。
– 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出具的确认登记发行的股东已开立冻结账户接收本次发行股票购买款的书面文件。
– 登记发行的股东为组织的,其管辖机关通过的保障股票发行符合被发行股票的公众公司外资持股比例规定的方案的决定。
– 越南国家银行、财政部关于股东转让股票的批准文件(如有)。
据此,公众公司的股东要公开发行股票,须满足上述发行条件。满足条件后,公众公司的股东须准备齐全上述材料,方可实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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