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的文件必须在多长时间内送达?

哪些问题必须得到合伙企业中至少四分之三合伙人的批准?

与2020年《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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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一切经营事务。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下列事项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至少四分之三的同意:

– 公司发展战略及定位;

– 修改和补充公司章程;

– 接受新会员;

– 批准普通合伙人退出公司或决定开除会员;

– 决定投资项目;

– 决定以其他形式借贷和筹集资金,贷款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或以上,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更高的比例;

– 决定购买或出售价值等于或大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资产,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更高的比率;

– 通过年度财务报告,划分利润总额以及分配给每个会员的利润;

– 解散决定;请求公司破产。

注: 2020年企业法第182条第3款未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合伙人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具体费率由公司章程规定。

另外,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成员包括全体成员。

董事会选举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董事会主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他也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

合伙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的文件必须发送吗?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83条第2款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

1。会员理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合伙人要求时,可以召集会员理事会会议。如果成员董事会主席应合伙人的要求不召开会议,则该成员应召集成员董事会会议。

2。邀请参加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通过邀请函、电话、传真、电子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送。会议邀请函必须载明会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会议日程和地点,以及请求召集会议的会员姓名。

用于决定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问题的讨论文件必须提前发送给所有会员;提前发送的截止日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用于决定2020年企业法第182条第3款规定问题的讨论文件必须提前发送给所有会员; 提前提交的截止日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目前并没有具体规定合伙企业董事会会议发送用于决定2020年企业法第182条第3款规定问题的讨论文件的期限,而是将充分的决策权赋予公司,特别是公司章程。

谁负责召集和组织合伙企业董事会会议?

根据《2020 年企业法》第 184 条有关合伙企业经营的规定:

合伙企业经营

4。董事会主席、董事或总经理有以下义务:

a) 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和经营公司的日常业务;

b) 召集和组织董事会会议;签署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c) 分配和协调合伙人之间的业务任务;

d) 依照法律规定整理、完整、如实保存公司的会计账簿、发票、凭证和其他文件;

đ) 代表公司作为请求者、原告、被告、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人在仲裁员或法院面前解决民事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公司履行其他权利和义务;

e)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此,合伙公司的董事会主席、董事或总经理负责召集和组织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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