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终止外商代表机构运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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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程序是什么?

1.代表处和分公司终止营业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35 条规定代表处和分公司终止营业的情况如下:

– 应外国贸易商的要求。

– 当外国贸易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终止营业时贸易商设立或注册营业的国家或地区。

– 设立代表处许可证、设立分公司许可证项下的经营期限届满,且外国贸易商无需申请延期。

– 设立代表处许可证项下的经营期限届满,未经许可机构批准设立分公司许可证项下的经营期限。

– 根据本令第 44 条的规定吊销设立代表处、设立分公司的许可证。

– 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分支机构不再符合本令第 7 条和第 8 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2。代表处、分行终止经营的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36条规定,代表处、分行终止经营的资料如下:

(1) 01套文件,包括:

+终止经营通知代表处、按照工贸部表格由外商授权代表签署的,本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 许可机构不更新设立代表处许可证、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文件副本(适用于本令第35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或吊销设立代表处许可证、设立许可机构许可证的决定副本(适用于本令第35条第5款规定的情况)

+债权人和未清债务清单,包括税款债务和社保缴纳债务;

+员工名单及其目前各自的福利;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公司设立许可证原件。

(2)外商和终止经营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对终止经营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共同责任。

(3)代表处终止在一个省、直辖市或者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地区的业务,并将代表处总部迁往另一个省、直辖市或者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地区的,代表处终止业务的资料仅包括本条第一款a、dd点规定的文件。这个。

3。代表处和分公司终止业务的解决顺序和程序如何?

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37条规定,代表处和分公司终止业务的解决顺序和程序如下:

(1)外国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适用)向发证机构提交终止代表处或分支机构运营的文件。

(2)证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不齐全、不合法的,进行核查并要求补充材料。文件处理过程中最多可以请求一次附加文件。

(3)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机构负责在其网站上公告代表处或分公司业务终止。

4。代表处或分公司终止营业时,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38条规定,代表处、分公司终止营业的相关义务如下:

-除履行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终止营业程序外,本法令规定,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时,外商、代表处、分支机构必须在代表处、分支机构总部公开公告终止业务,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代表处、分支机构终止业务的外商负责履行合同、清偿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并清偿一切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在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工作过的员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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