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必须在什么期限内召开成员年度大会?

合作社必须在什么期限内召开会员年度大会?

2012年《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合作社成员年度股东大会的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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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员大会

1. 年度会员大会必须在董事会召集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员大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控制人或者占会员、会员合作社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会员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召集。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必须在董事会召集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召开年度会员大会。

如果不按时召开会员年度大会,合作社会被罚款吗?

对按时召开会员年会的合作社的行政处罚程度,按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 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 如下:

合作社及合作社联盟违规经营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未能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组织合作社成员和合作社联盟的年度股东大会;

b)取得合作社、合作社联盟登记证书后未制作会员登记簿,或者会员登记簿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c) 未按照规定提供或者提供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收入分配等内容的信息;

d)未按规定保存合作社及合作社工会文件的。

根据第 122/2021/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罚款等级如下:

精细级别

2。本令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组织的罚款(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c点规定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a、b点规定的罚款外,本令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是适用于个人的罚款)。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对个人的罚款相当于对组织罚款的1/2(二分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未按时(财政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召开年度会员大会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哪些内容?

根据2012年《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下列内容:

(一)批准本年度经营成果报告;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或控制人活动的报告。

(2) 批准财务报告和内部审计结果。

(3) 收入分配和损失和债务处理计划;资金的设立和拨款比例;创造就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计划和收入。

(4)生产和经营计划。

(5)投资或出售价值等于或大于最近期财务报告记录的总资产价值50%的资产。

(6)出资、购买股票、成为会员。建立企业、合资企业、协会;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参加合作社工会、合作社代表组织、合作社工会。

(七)增减注册资本和最低出资资本;决策权限和资金动员方式。

(8)确定资产和不可分割资产的价值。

(9)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组织结构。

(10)董事会成员是否兼任董事(总董事)或聘任董事(总董事)。

(十一)选举、解聘、解聘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或者控制人;增加或减少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

(12)固定资产转让、清算、处理。

(13)合作社、合作社分立、分立、合并、合并、解散、破产。

(14)章程的修改、补充。

(15)合作社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奖金董事、监事会成员或控制人;主任(主任)、副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管理职务按照章程规定的工资、薪金、奖金。

(十六)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b项的规定终止会员资格和成员合作社。

(十七)经董事会、监事会决定或者监事会提议检查的其他内容至少占社员及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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