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企业清算资产应开具哪种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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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正在办理注销、已停止经营但尚未完成税号效力终止手续的企业,在清算资产、货物需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时,可由税务机关按每次发生开具电子发票:按直接法缴纳增值税的开具销售发票,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第254/2026/NĐ-CP号法令第6条第2款a.2.1项、b.1.1项)。在获开发票前,企业须足额申报缴纳各类税、费、规费(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26条第3款b项)。

法律依据

  •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26条第3款b项;
  • 政府2026年6月30日第254/2026/NĐ-CP号法令关于发票、凭证的规定——第6条第2款。

注销企业清算资产可获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第254/2026/NĐ-CP号法令第6条第2款a.2.1项和b.1.1项,税务机关对下列情形按每次发生开具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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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发票——适用于按直接法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已停止经营但尚未完成税号效力终止手续,有资产、货物清算需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 增值税发票——适用于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已停止经营但尚未完成税号效力终止手续,有资产、货物清算需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因此,可获开具的发票种类取决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而非所有情形统一的发票种类。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获开增值税发票;按直接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获开销售发票。

获开按次发票的条件

根据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第26条第3款b项,不使用电子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以及有使用发票需求的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须在税务机关按每次发生开具税务机关代码电子发票之前,按税费规费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各类税、费、规费。

按每次发生开具电子发票的程序、手续按财政部长的规定执行(第254/2026/NĐ-CP号法令第6条第2款d项)。实践中,企业应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以获得针对每次具体资产清算申请开票的材料指导。

企业注销时纳税义务注意事项

注销过程中的资产清算与企业的纳税义务相关联,包括:

  • 决算截至停止经营时点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 申报缴纳资产清算、转让活动产生的税款;
  • 在向经营登记机关提交注销材料前,向税务机关完成税号效力终止手续。

企业仅在缴清全部税款债务并按税收管理法完成税号效力终止手续后,才被视为完成注销。

常见问题

税号已终止的企业能否获开发票以清算资产?

第254/2026/NĐ-CP号法令第6条第2款适用于”已停止经营但尚未完成税号效力终止手续”的情形。因此,企业应在完成税号效力终止手续之前实施资产清算并申请开票。

注销时清算资产是否须缴纳增值税?

须缴纳。企业清算、出售资产的活动按增值税法属于增值税应税活动;企业须在获开发票前足额申报缴纳税款。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第108/2025/QH15号税收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9年税收管理法(第38/2019/QH14号);第254/2026/NĐ-CP号法令详细规定发票、凭证。适用时应将第123/2020/NĐ-CP号法令下的旧发票规定与现行文件对照。

需要留意的常见风险

  • 误以为所有注销企业都只能获开销售发票——实际上发票种类取决于增值税计税方法;
  • 在完成税号效力终止手续后才清算资产;
  • 在申请开票前未足额申报缴纳资产清算活动产生的税款。

ANT Legal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就企业注销程序、注销时的纳税义务、申请税务机关在资产清算过程中开票的手续,以及企业终止经营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如需详细咨询,请致电律师热线 0966.47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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