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问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的税额是多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的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哪些情形个体工商户可以免缴营业执照税?
更新提示:自2026年1月1日起,根据国会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营业执照税的征收和缴纳已终止;第139/2016/NĐ-CP号法令和第22/2020/NĐ-CP号法令已被第362/2025/NĐ-CP号法令废止。因此,个体工商户现已无需缴纳营业执照税;下述规定仅具历史参考价值。
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是什么?税额是多少?
营业执照税(亦称牌照税)是一种直接税,在2026年1月1日征收终止之前(国会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7款),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组织每年根据投资资本或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向直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适用于生产经营商品、服务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税率(旧规定——第139/2016/NĐ-CP号法令和第22/2020/NĐ-CP号法令已分别被第362/2025/NĐ-CP号法令废止),根据第139/2016/NĐ-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第3款,经第22/2020/NĐ-CP号法令第1条第2款a项补充及b项修改,规定如下:
- 年营业额超过5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1,000,000越南盾/年;
- 年营业额3亿至5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500,000越南盾/年;
- 年营业额1亿至3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300,000越南盾/年。
- 作为确定个人、个人群体、家庭户营业执照税税率依据的营业额,按财政部的指引确定。
由个体工商户转制的中小企业(含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地点),在营业执照税免税期届满时(自企业成立当年起第四年):免税期在上半年届满的,按全年税额缴纳;在下半年届满的,按全年税额的50%缴纳。
已解散的家庭户、个人、个人群体生产经营者重新恢复生产经营的:在上半年恢复的,按全年税额缴纳;在下半年恢复的,按全年税额的50%缴纳。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的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
根据第126/2020/NĐ-CP号法令第18条第9款:
缴纳期限(在2026年1月1日征收终止之前):最迟为每年1月30日。
已停止生产经营后重新恢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期限如下:
- 在上半年恢复经营的:最迟为恢复经营当年7月30日。
- 在下半年恢复经营的:最迟为恢复经营次年1月30日。
注意(旧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营业执照税征收已终止,不再适用):在一个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暂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2个条件时,无需缴纳暂停经营年度的营业执照税:
- 在规定缴纳期限(每年1月3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或经营登记机关提交了暂停生产经营书面申请。
- 尚未缴纳申请暂停生产经营年度的营业执照税。
3. 哪些情形个体工商户可以免缴营业执照税?
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的个体工商户须每年缴纳营业执照税(在2026年1月1日征收终止之前),但根据经第22/2020/NĐ-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a、b、c项修改补充的第139/2016/NĐ-CP号法令第3条,下列情形除外:
- 年营业额不超过1亿越南盾的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
- 非经常性生产经营、无固定经营地点,按财政部指引的个体工商户。
- 从事盐生产的个体工商户。
- 从事水产养殖、捕捞及渔业后勤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成立或开始生产经营首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免缴营业执照税的情形包括:
- 新成立的组织(新核发税号、企业代码)。
- 首次从事生产经营的家庭户、个人、个人群体。
- 在免税期间内,组织、家庭户、个人、个人群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经营地点,在其免税期间内同样免缴营业执照税。
注意(在2026年1月1日征收终止之前):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营业执照税申报材料。
在2026年1月1日征收终止之前,税务机关根据纳税申报材料和税收管理数据库确定作为计税依据的营业额,并通知个体工商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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