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名称登记被拒绝时,企业可以起诉吗?
根据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18条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的规定如下:
“第18条 企业名称登记
1. 企业设立人或企业不得登记与全国企业登记国家数据库中已登记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易混淆的名称,但已解散或经法院生效决定宣告破产的企业除外。
2. 省级商业登记机关有权依法批准或拒绝企业拟登记的名称。为避免企业名称重复、混淆及违反企业命名规定,省级商业登记机关的意见为最终决定。企业不服省级商业登记机关决定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起诉。
3. 依据2015年7月1日前颁发的投资许可证、投资证书(同时作为企业登记证书)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经营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名称与企业登记国家数据库中已登记的名称相同或易混淆的,不强制要求登记变更企业名称。
4. 鼓励并创造便利条件,使名称相同或易混淆的企业自行协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
根据上述规定,省级商业登记机关有权依法批准或拒绝企业拟登记的名称。企业不服省级商业登记机关决定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起诉。
2. 企业起诉需要准备诉状并如何进行起诉程序?
企业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起诉的,须按《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118条(经2019年《国家审计法》修正案第2条第7款补充)准备诉状如下:
——诉状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 具状日期;
+ 请求解决行政案件的法院;
+ 原告、被告、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如有);
+ 行政决定、辞退纪律决定、关于竞争案件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关于国家审计活动中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关于选民名单申诉的申诉处理内容,或行政行为经过的简要说明;
+ 申诉处理决定的内容(如有);
+ 请求法院解决的诉求;
+ 关于未同时向有申诉处理权限的人申诉的承诺。
——诉状须附证明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文件、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随诉状提交全部文件、证据的,原告须提交现有文件、证据以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他文件、证据,原告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补充或按法院要求补充。
据此,原告准备好诉状后,按《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117条进行起诉程序如下:
——提起行政诉讼时,机关、组织、个人须按本法第118条制作诉状。
——具有完全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的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代写诉状。诉状中原告姓名、地址栏须写明个人的姓名、地址;诉状末尾个人须签名或按指印。
——个人为未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认知和行为自控困难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代写诉状。诉状中原告姓名、地址栏须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诉状末尾法定代表人须签名或按指印。
——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个人为文盲、失明、不能自行写诉状、不能自行签名或按指印的,可委托他人代写诉状,并须有具有完全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作证并在诉状上签字确认。
——机关、组织为原告的,其法定代表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代写诉状。诉状中原告姓名、地址栏须写明机关、组织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状末尾法定代表人须签名并加盖机关、组织的印章;原告组织为企业的,印章使用按《企业法》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省级商业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按上述规定准备诉状并进行起诉程序。
3. 企业起诉向哪里提交诉状?
企业按《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119条通过以下方式提交诉状:
——直接向法院提交;
——通过邮政服务寄送;
——通过法院电子信息门户在线发送(如有)。
因此,企业不服省级商业登记机关拒绝企业名称登记的通知的,可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起诉。据此,企业须准备诉状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争议与债务追讨知识栏目,以参考方式呈现,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进行交易前从总体上理解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可能因时间、地方、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准确法律依据,请在办理前致电0966.475.966联系ANT Legal律师进行审查和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适用已被修订、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材料、文件或证据准备不充分;
- 对条件、程序、期限或主管机关理解有误;
- 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即签署、提交材料或进行交易。
ANT Legal能提供什么帮助?
ANT Legal协助审查具体情况、检查材料、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提供处理方案咨询,并在必要时代表客户与个人、组织或主管机关沟通。
如需快速咨询,请致电0966.475.966联系我们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