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包括哪些条件?
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2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规定:
-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发给按本法令成立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
- 登记经营的行业、职业不属于禁止投资经营的范围;
- 个体工商户名称按本法令第88条规定设置;
- 有有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
- 按规定缴足个体工商户登记规费。
-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根据个体工商户设立人自行申报并自负责任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中的信息签发。
-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上的信息自签发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自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有权经营,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开始经营日期晚于登记证书签发日期的,个体工商户自登记之日起有权经营,有条件投资经营的行业、职业除外。
- 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到乡级经营登记机关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或登记并缴费通过邮寄领取。
- 个体工商户有权要求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复印件并按规定缴费。
据此,要获得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需满足:
- 登记经营的行业、职业不属于禁止投资经营的范围;
- 个体工商户名称按本法令第88条规定设置;
- 有有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
- 按规定缴足个体工商户登记规费。
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义务如何规定?
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0条关于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义务规定:
- 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越南公民个人、家庭成员,按本章规定有权设立个体工商户,但以下情形除外:
-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控制行为有困难的人;
- 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羁押、正在服刑、正在强制戒毒机构、强制教育机构执行行政处理措施,或被法院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的人;
-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只得登记一个个体工商户,并有权以个人名义出资、购买股份、购买企业的出资份额。
- 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家庭成员不得同时是企业主、合伙企业的无限合伙人,但经其余无限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据此,认知、控制行为有困难的人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也无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户主已获得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但现在被法院宣告为认知、控制行为有困难的人,登记证书会被收回吗?
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93条关于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规定:
- 个体工商户在以下情形被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
-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中申报内容造假;
- 连续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未通知登记地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
- 经营被禁止的行业、职业;
- 个体工商户由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设立;
- 个体工商户未按本法令第16条第6款规定在报告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或书面要求后向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报送报告;
- 依法按法院决定、有权机关提议的其他情形。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材料中申报内容造假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通知并作出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 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的登记材料造假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通知,取消根据造假信息进行的登记内容变更,并根据最近的有效材料签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同时通知有权机关依法考虑处理。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要求个体工商户重新准备材料以考虑签发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可将之后各次变更登记的合法变更内容合并为一套材料,一次性申请新的变更登记。
- 个体工商户连续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未通知登记地乡级经营登记机关,或未按本条第1款dd点规定报送报告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书面通知违法行为并要求个体工商户户主到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说明。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被要求人未到或说明未被接受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作出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负责与相关国家管理机关协调审查个体工商户的说明内容。
- 个体工商户经营被禁止的行业、职业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关于违法行为的通知并作出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 个体工商户由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设立的:
- 个体工商户由个人设立且该个人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关于违法行为的通知并作出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 个体工商户由家庭成员设立且有成员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自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变更该个人。超过上述期限未登记变更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出关于违法行为的通知并作出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 法院决定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自收到法院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法院决定作出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
- 乡级经营登记机关依法收到有权国家机关书面提议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自收到提议之日起10日内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顺序、手续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
- 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决定作出后,个体工商户须按本法令第92条规定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但因税务管理机关提议强制追缴税款而被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除外。
- 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因强制追缴税款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后,收到税务管理机关书面提议取消收回决定、恢复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自收到提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取消收回决定并恢复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
- 终止经营时,个体工商户须向登记地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发送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通知。通知须附以下文件:
- 税务机关关于税号效力终止的通知;
- 家庭成员会议关于终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家庭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情形);
- 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原件。
- 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终止个体工商户经营材料前,负责全额清偿全部债务,包括税款债务和未履行的财务义务,但个体工商户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乡级经营登记机关审查材料的有效性并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通知。
- 适用已修改、补充或替代的法律文件。
- 材料、文件或证据准备不齐。
- 对适用条件、顺序、期限或管辖机关理解不准确。
- 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即签署、提交材料或开展交易。
据此,个体工商户户主已获得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但现在被法院宣告为认知、控制行为有困难的人的,属于收回个体工商户登记证书的情形之一。
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如何规定?
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92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规定: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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