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是否有义务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1. 什么是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
根据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第4条第1款关于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合作社的规定如下:
“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合作社,是指在债务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企业、合作社”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在债务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未清偿债务时,视为丧失清偿能力。
2. 谁有义务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第5条第3、4款,以下人员有义务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3. 企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在企业、合作社丧失清偿能力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4. 企业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会议主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在企业丧失清偿能力时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公司所有人有义务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因此,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人。当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您有义务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3. 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有哪些提交方式?
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提交方式由2025年《恢复与破产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具体如下:
“1. 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人须将申请书及附带的文件、证据,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直接提交至人民法院;
(2)邮寄至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提交申请:
– 直接提交至人民法院
– 邮寄至人民法院
注意:提交申请时须附带相关文件、证据。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不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是否会被处罚?
根据82/2020/NĐ-CP号法令第67条关于违反申请义务行为的规定,如下:
“对企业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会议主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或企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合作社丧失清偿能力时不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行为,处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罚款”
据此,贵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但您不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可能被处以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罚款。
注意:上述为对个人的罚款标准。组织实施与个人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对个人罚款金额的2倍(根据82/2020/NĐ-CP号法令第4条第4款)。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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