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参会权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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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020年《企业法》第138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1)股东大会由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组成,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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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通过公司发展方向;
  • 决定股份种类和各类股份有权发行的总股数;决定各类股份每年的股息率;
  • 选举、免职、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
  • 决定投资或出售价值为公司最近财务报告记载资产总值35%以上的资产,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比例或价值的除外;
  • 决定修改、补充公司章程;
  • 通过年度财务报告;
  • 决定回购超过各类已售股份总数10%的股份;
  • 审查、处理给公司及公司股东造成损害的董事会成员、监事的违规行为;
  • 决定公司重组、解散;
  • 决定董事会、监事会的预算或薪酬、奖金和其他利益总额;
  • 批准内部治理规章;董事会、监事会活动规章;
  • 批准独立审计公司名单;决定对公司经营进行检查的独立审计公司,认为必要时罢免独立审计员;
  •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41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具体规定如下:

(1)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根据公司股东名册编制。公司章程未规定更短期限的,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应在发送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之日前不超过10天编制。

(2)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须载明:个人股东的姓名、联系地址、国籍、个人法律证件号码;组织股东的名称、企业代码或法律证件号码、总部地址;每位股东各类股份数量、股东编号及登记日期。

(3)股东有权检查、查阅、摘录、复制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中股东的姓名和联系地址;要求更正名单中关于自己的错误信息或补充必要信息。公司管理人员须及时提供股东名册中的信息,按股东要求更正、补充错误信息;对未提供、提供不及时、不准确股东名册信息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提供股东名册信息的顺序、程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何行使参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44条,在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参加股东大会权利的规定如下:

“第144条 行使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1. 股东、组织股东的授权代表可直接参会,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一名或多名个人、组织参会,或通过本条第3款规定的形式之一参会。

2. 授权个人、组织代表参加股东大会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书按民事法律规定制作,须明确被授权个人、组织的名称和被授权股份数量。被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个人、组织在进入会场前登记参会时须出示授权书。

3. 股东在下列情形下被视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表决:

a)直接参加会议并表决;

b)授权其他个人、组织参加会议并表决;

c)通过在线会议、电子投票或其他电子形式参加并表决;

d)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会议发送表决票;

e)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送表决票。”

据此,股东、组织股东的授权代表可直接参会,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一名或多名个人、组织参会,或通过以下形式之一参会:

  • 直接参加会议并表决;
  • 授权其他个人、组织参加会议并表决;
  • 通过在线会议、电子投票或其他电子形式参加并表决;
  • 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会议发送表决票;
  •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送表决票。

授权个人、组织代表参加股东大会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书按民事法律规定制作,须明确被授权个人、组织的名称和被授权股份数量。被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个人、组织在进入会场前登记参会时须出示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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