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的董事、总经理与副董事、副总经理有何规定?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00条(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改、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国有企业中的董事、总经理与副董事、副总经理规定如下:
(1) 董事或总经理由成员理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根据所有人代表机关批准的人事方案任命或聘任。
(2) 董事或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活动,并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组织实施并评估公司经营计划、方案及投资计划的实施结果;
– 组织实施并评估成员理事会、公司董事长和公司所有人代表机关决议、决定的实施结果;
– 决定公司的日常工作;
– 颁布经成员理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规章;
– 任命、聘用、免职、撤职和终止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但属于成员理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权限的职务除外;
– 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交易,但属于成员理事会理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权限的情形除外;
– 编制并向成员理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提交关于经营计划目标实施结果的季度、年度定期报告;财务报告;
– 建议税后利润的分配和使用及公司的其他财务义务;
– 招聘劳动者;
– 建议公司重组方案;
– 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3) 公司设一名或多名副董事或副总经理。副董事或副总经理的数量、任命权限按公司章程规定。副董事或副总经理的权利和义务按公司章程、劳动合同规定。
国有企业董事、总经理的标准、条件是什么?
成为国有企业董事、总经理的标准、条件,在2020年《企业法》第101条中规定,具体如下:
“第101条 董事、总经理的标准、条件
1. 不属于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对象。
2. 具有经营管理或公司经营领域、行业、职业的专业水平、经验。
3. 不是所有人代表机关首长、副首长的家庭成员;不是成员理事会成员、公司董事长;不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副董事和总会计师;不是公司监事。
4. 未曾在本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被撤职:成员理事会理事长、成员理事会成员、公司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副董事或副总经理。
5. 不得兼任其他企业的董事或总经理。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标准、条件。”
据此,要成为国有企业的董事、总经理,需满足:
– 不属于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对象。
– 具有经营管理或公司经营领域、行业、职业的专业水平、经验。
– 不是所有人代表机关首长、副首长的家庭成员;不是成员理事会成员、公司董事长;不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副董事和总会计师;不是公司监事。
– 未曾在本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被撤职:成员理事会理事长、成员理事会成员、公司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副董事或副总经理。
– 不得兼任其他企业的董事或总经理。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标准、条件。
国有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总会计师在哪些情形下被免职、撤职?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02条关于董事、总经理、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总会计师的免职、撤职规定,具体如下:
(1) 董事或总经理在下列情形下被免职:
– 不再充分满足本法第101条规定的标准、条件;
– 提交辞职书。
(2) 董事或总经理在下列情形下被考虑撤职:
– 企业未按法律规定保值资本;
– 企业未完成年度经营计划目标;
– 企业违反法律;
– 能力和水平不足以满足企业新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要求;
– 违反本法第97条和第100条规定的管理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之一;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自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60日内,成员理事会或公司董事长考虑、决定选拔、任命他人接替。
(4) 副总经理、副董事、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总会计师的免职、撤职,按公司章程规定。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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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检查的材料
- 章程、任命决定、管理劳动合同和授权范围。
- 合同签署规章、审批权限,以及与银行、合作方交易的权限。
- 报告机制、利益冲突控制机制及越权交易的责任。
- 会议记录、决议及证明决议已合法通过的文件。
管理人员变动或签署权限发生争议时,企业在继续交易前应先审查材料。另请参阅企业法律咨询。
在对权限或责任作出结论前,须对照章程和具体内部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