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使用电子发票的条件
根据123/2020/NĐ-CP号法令第15条(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电子发票使用登记及登记内容变更的规定,其中:
电子发票使用登记规定如下:
– 不属于本法令第16条第1款规定停止使用发票对象的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提供组织登记使用电子发票(包括登记销售国有资产电子发票、销售国家储备物资电子发票)。
使用免付费的有税局码电子发票的,可通过税务机关电子门户或经税务总局委托提供免付费有税局码电子发票服务的电子发票服务提供组织登记使用电子发票。
作为按直接向税务机关发送方式传输电子发票数据的组织进行连接的企业,通过税务机关电子门户登记使用电子发票。
登记信息内容按本法令随附附录IA的01/ĐKTĐ-HĐĐT表格。
税务总局电子门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提供组织发送关于接受电子发票使用登记的电子通知,对象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提供组织登记使用电子发票的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
税务机关电子门户按附录IB的01/TB-TNĐT表格,直接向通过税务机关电子门户直接登记使用电子发票的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在其已向税务机关登记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关于接受电子发票使用登记的电子通知。
– 自收到电子发票使用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有责任按本法令随附附录IB的01/TB-ĐKĐT表格,通过电子发票服务提供组织发送电子通知,或直接向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发送电子通知,告知接受或不接受电子发票使用登记。
对按本法令第22条第3款第b1项规定登记按直接向税务机关发送方式传输电子发票数据的企业、经济组织,收到税务机关按附录IB的01/TB-ĐKĐT表格发出接受电子发票使用登记的通知,但尚未与税务总局就技术基础设施配置、连接测试、数据传输接收进行配合的,自税务机关按01/TB-ĐKĐT表格发送通知之日起,最迟5个工作日内,组织须备齐技术基础设施条件并通知税务总局以配合连接。实施时间为税务总局收到企业、组织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连接测试、数据传输接收结果成功的,企业、组织按本法令第22条规定按直接向税务机关发送方式发送电子发票数据。自税务机关按附录IB的01/TB-ĐKĐT表格发送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企业、组织未通知税务总局以配合连接,或连接测试、数据传输接收结果不成功的,企业、组织按本法令随附附录IA的01/ĐKTĐ-HĐĐT表格变更电子发票使用登记,并通过与税务机关连接、接收、存储电子发票数据的组织传输数据。
– 自税务机关按本法令规定接受电子发票使用登记之日起,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须停止使用已按原规定通告发行的电子发票,并销毁已通告发行但尚未使用的纸质发票(如有)。销毁的顺序、手续按本法令第27条规定执行。
注意: 已登记使用电子发票信息如本条第1款发生变化,企业、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须变更信息,并按本法令随附附录IA的01/ĐKTĐ-HĐĐT表格,通过税务机关电子门户或通过电子发票服务提供组织重新发送给税务机关,但按本法令第16条第1款规定停止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形除外。税务总局电子门户接收信息变更登记表,税务机关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 每月,直接管理税务机关对使用免付费有税局码电子发票的对象进行审查,并按本法令随附附录IB的01/TB-KTT表格向有关对象发送通知,告知转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提供组织使用有税局码的电子发票,并按本条第4款规定变更有税局码电子发票使用信息。
对适用无税局码电子发票的情形,每月直接管理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如属于转用有税局码电子发票的对象,按本法令随附附录IB的01/TB-KTT表格发出通知,以便按本条指引登记使用有税局码的电子发票。
注:上述引用为123/2020/NĐ-CP号法令(2020年颁布)原文。自2025年3月1日起,总局改组为隶属财政部的税务局;文中的”税务总局”应理解为新组织架构下的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使用有税局码还是无税局码的电子发票?
123/2020/NĐ-CP号法令第3条第2款(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电子发票是有税局码或无税局码、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发票,由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组织、个人以电子方式开具,用于记录货物销售、服务提供信息,符合会计法、税法规定,包括从与税务机关有电子数据传输连接的收银机生成的发票,其中:
– 有税局码的电子发票是指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组织、个人向买方发送前,由税务机关赋码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上的税局码包括交易编号(税务机关系统生成的唯一数字序列)和税务机关根据开票方信息加密生成的一串字符。
– 无税局码的电子发票是指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组织向买方发送的没有税局码的电子发票。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法律(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108/2025/QH15号,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9年《税收管理法》)和123/2020/NĐ-CP号法令,使用有税局码/无税局码电子发票的原则如下:
– 企业、经济组织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使用有税局码的电子发票,不分每次销售的金额;
– 在电力、石油、邮政电信、清洁水、金融信贷、保险、医疗、电子商务、超市、贸易、运输等领域经营的企业,以及已具备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会计软件、向税务机关传输电子发票数据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无税局码的电子发票;
–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需要向客户开具发票时,由税务机关按每次交易逐笔签发有税局码的电子发票,并须按规定申报纳税。电子发票如何保管、存储?
根据123/2020/NĐ-CP号法令第6条(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发票、凭证保管、存储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6条 发票、凭证的保管、存储
1. 发票、凭证的保管、存储须保证:
(1)安全、保密、完整、齐全,在整个存储期间不被更改、偏差;
(2)按会计法规定的期限正确、足额存储。
2. 电子发票、电子凭证以电子方式保管、存储。机关、组织、个人可选择和采用符合其经营特点和技术应用能力的电子发票、电子凭证保管、存储方式。电子发票、电子凭证须随时可打印成纸质或供查询。
3. 税务机关印制、订购印制、自印的发票、凭证须按以下要求保管、存储:
(1)未开具的发票、凭证按有价证券保管制度在仓库中存储、保管。
(2)会计单位中已开具的发票、凭证按会计凭证存储、保管规定存储。
(3)非会计单位的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中已开具的发票、凭证,作为该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的自有资产存储、保管。”
因此,电子发票将以电子方式保管、存储。机关、组织、个人可选择或采用符合其经营特点和技术应用能力的电子发票保管、存储方式。企业还须注意,如有要求须随时打印成纸质或供查询。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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