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为在越南开展活动的外国贸易商的商业代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 在越南开展活动的外国贸易商是什么?
根据2005年《商法》第16条关于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的规定如下:
– 外国贸易商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登记经营或经外国法律认可的商人。
– 外国贸易商可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并按越南法律规定的形式在越南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 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分支机构依照越南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国贸易商对其在越南的代表处、分支机构的全部活动在越南法律面前负责。
– 外国贸易商依照越南法律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在越南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视为越南商人。
根据2005年《商法》第22条关于允许外国贸易商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权限规定如下:
– 政府统一管理允许外国贸易商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工作。
– 计划与投资部在政府面前负责管理依照越南法律对外国贸易商在越南投资的发证工作。
– 商务部在政府面前负责管理在越南设立外国贸易商代表处的发证工作;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合营企业、100%外资企业的工作,适用于该商人专门从事货物买卖及与货物买卖直接相关的活动,符合越南法律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情形。
– 专业法对在政府面前负责管理外国贸易商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发证工作的部、部级机关的权限有具体规定的,按该专业法的规定执行。
2. 代理合同如何规定?
要成为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贸易商的商业代理,您须按2005年《商法》第168条规定签订代理合同,如下:
代理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形式订立。
且委托方是交付给代理方的货物或款项的所有人(按2005年《商法》第170条规定)。
3. 要成为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商业代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第69/2018/ND-CP号法令第50条关于商人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货物的规定,具体如下:
– 商人可为外国贸易商代理买卖各类货物,但属于禁止出口目录、暂停出口目录、禁止进口目录、暂停进口目录的货物除外。对按许可证进出口的货物,商人只有在获得主管部、部级机关颁发许可证后,方可签订代理合同。
– 法律有具体规定代理方对某一类货物或服务只能与一方委托方签订代理合同的,商人须遵守该法律的规定。
– 从事采购代理的商人须要求外国贸易商通过银行以外币可自由兑换货币转账,以按代理合同采购货物。
– 从事采购代理的商人有责任登记、申报、缴纳与货物买卖代理合同项下货物及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各类税款及其他财务义务,依照法律规定。
注意,对属于按许可证进出口目录的货物,商人只有在获得主管机关许可后,方可签订代理合同。
关于代理中的支付,根据2005年《商法》第176条规定,具体如下:
除另有约定外,货款、服务费和代理报酬的支付,在代理方完成购买、出售一定数量货物或提供一定数量服务后,分批进行。
从上述依据可知,商业代理是一种商业中介活动,既不是一种企业形式,也不是一种经营行业(个别特殊情形除外)。因此,您无需办理登记或补增行业手续,只需依法签订商业代理合同即可。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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