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小型企业主,妻子能否在丈夫的公司担任总会计师?
1. 法律规定的小型企业是什么?
依据2017年《中小企业扶持法》第4条,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第4条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1. 中小企业包括超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并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之一:
a)资本总额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
b)上一年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00亿越南盾。
2. 超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按农林渔业、工业和建筑业、商贸和服务业领域认定。
3. 政府具体规定本条。”
此外,法律还依据第80/2021/NĐ-CP号法令第5条(具体规定和指导实施《中小企业扶持法》若干条款)按领域详细指导了这些标准,确定中小企业标准,如下:
“第5条 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1. 农林渔业、工业和建筑业领域的超小型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均职工人数不超过10人,年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亿越南盾或年资本总额不超过30亿越南盾。
商贸和服务业领域的超小型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均职工人数不超过10人,年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100亿越南盾或年资本总额不超过30亿越南盾。
2. 农林渔业、工业和建筑业领域的小型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均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500亿越南盾或年资本总额不超过200亿越南盾,但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超小型企业。
商贸和服务业领域的小型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均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年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或年资本总额不超过500亿越南盾,但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超小型企业。
3. 农林渔业、工业和建筑业领域的中型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年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2000亿越南盾或年资本总额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但不属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超小型企业、小型企业。
商贸和服务业领域的中型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均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年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00亿越南盾或年资本总额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但不属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超小型企业、小型企业”
因此,如果您的企业符合上述标准,可视为中小企业。
2. 任命总会计师的条件
依据第174/2016/NĐ-CP号法令第21条关于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规定,如下:
“1. 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须符合《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修改、补充)第54条第1款a、c、d项规定的标准,且不属于本法令第19条规定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财政部规定总会计师的组织、培训和证书颁发。”
对照2015年《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修改、补充)第54条第1款,具体规定如下:
“第54条总会计师的标准和条件
1. 总会计师须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a)本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
b)具有中专以上会计专业、业务水平;
c)具有总会计师培训证书;
d)具有会计专业、业务水平大学以上的人员,实际会计工作时间至少2年;具有会计专业、业务水平中专、大专的人员,实际会计工作时间至少3年。
2. 政府具体规定适合各类会计单位的总会计师标准和条件。”
关于各类会计单位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专业业务条件的具体规定,可参阅第174/2016/NĐ-CP号法令。
3. 妻子能否在丈夫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
依据2015年《会计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修改、补充)第52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52条 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1. 未成年人;被法院宣告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正在强制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所执行措施的人。
2. 被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决定禁止从事会计工作的人;被刑事追诉的人;正在服刑或因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与财务会计有关的职务犯罪被定罪且未消除犯罪记录的人。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总经理及负责人副职、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的副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生父母、养父母、妻、夫、生子女、养子女、亲兄弟姐妹,在同一会计单位任职的,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有的单人有限责任公司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4. 在同一会计单位担任管理、经营人员、仓库保管员、出纳员、资产买卖人员的人,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有的单人有限责任公司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因此,丈夫是中小型企业主时,妻子从事会计工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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