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名称易混淆被驳回,如何才能获得企业名称?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结构是什么?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37条第1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标准结构包括:
“第37条 企业名称
1. 企业的越南文名称按顺序包括以下两个要素:
(1)企业类型;
(2)专有名称。
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写作”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TNHH”;股份有限公司写作”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CP”;合伙企业写作”合伙企业”或”公司HD”;个人独资企业写作”个人独资企业”、”DNTN”或”企业TN”。
3. 专有名称以越南语字母表中的字母、字母F、J、Z、W、数字和符号书写。
4. 企业名称须悬挂于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营业地点。企业名称须印制或书写于企业发布的交易文书、材料资料和出版物上。
5.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38、39、41条的规定,经营登记机关有权拒绝批准企业拟登记的名称。”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名有哪些禁止事项?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38条:
“第38条 企业取名的禁止事项
1. 与已登记企业名称相同或易混淆,依本法第41条规定。
2. 将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单位、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的名称用作企业专有名称的全部或部分,但经该机关、单位或组织同意的除外。
3. 使用违反民族历史传统、文化、道德和淳朴风俗的词语、符号。”
3. 什么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混淆的名称?
相同名称和易混淆名称由2020年《企业法》第41条规定,具体如下:
“第41条 相同名称和易混淆名称
1. 相同名称是指拟登记企业的越南文名称与已登记企业的越南文名称书写完全一致。
2. 被视为与已登记企业名称易混淆的情形包括:
(1)拟登记企业的越南文名称与已登记企业名称读音相同;
(2)拟登记企业的缩写名称与已登记企业的缩写名称相同;
(3)拟登记企业的外文名称与已登记企业的外文名称相同;
(4)拟登记企业的专有名称与同类型已登记企业的专有名称仅相差一个自然数、序数或越南语字母表中的一个字母、字母F、J、Z、W,且该数字、字母紧接在已登记企业专有名称之后书写,中间可有空格也可无;
(5)拟登记企业的专有名称与同类型已登记企业的专有名称仅相差符号””或”和”、”.”、”,”、”+”、”-“、”_”;
(6)拟登记企业的专有名称与同类型已登记企业的专有名称仅相差专有名称前紧接的”新”字,或紧接在已登记企业专有名称之前或之后书写的”新”字(可连写也可间隔);
(7)拟登记企业的专有名称与同类型已登记企业的专有名称仅相差”北部”、”南部”、”中部”、”西部”、”东部”等词组;
(8)企业的专有名称与已登记企业的专有名称相同。”
因此,经营登记机关拒绝批准企业拟登记名称的,您须调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使其结构正确,不违反取名禁止事项,且不与另一企业名称相同或易混淆。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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