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服务企业的组织和资本条件
根据第70/2016/NĐ-CP号法令第17条关于企业组织和资本条件的规定:
提供海上引航服务的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其中国家至少持有75%的注册资本。
引航服务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设施条件
根据第70/2016/NĐ-CP号法令第18条(经第147/2018/NĐ-CP号法令第2条第12款修订),引航服务企业须满足以下人力资源和设施条件:
(1)负责引航服务领域的人员须为特级引航员。
(2)配备足够数量的最低限度引航员,已取得与所交付引航航线相符的作业区域证书。各类引航员最低数量和引航员接送工具最低数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 各类引航员最低数量根据引航航线、此前3年在该航线上航行的船舶数量和船舶吨位计算(新开引航航线的,根据该航线头3年预测航行的船舶数量和船舶吨位计算);根据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每年最长工作天数,每条航线的引航员最低数量须充分满足引航服务需求,并至少有占引航员总数10%的储备。
– 引航员接送工具最低数量根据引航企业每年引领船舶的航次数和引航区域的航海条件确定。
– 越南海事局公布每条引航航线各类引航员最低数量和引航员接送工具最低数量;向引航服务企业交付强制引航区和引航航线,遵循一条引航航线仅由一家海上引航服务企业承担的原则。
引航公司引航航线交付手续如何规定?
第70/2016/NĐ-CP号法令第19条规定的引航航线交付手续如下:
(1)申请交付引航航线的材料包括:
– 按本法令附带附录规定的01号样式填写的书面申请;
– 引航员名单及每位引航员的海上引航专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和海上引航作业区域证书复印件;
– 引航员接送工具申报表及该工具注册证书复印件。
(2)引航航线交付顺序:
– 引航公司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材料直接、通过邮政系统或按规定的其他适当形式提交至越南海事局;
– 直接提交材料的,材料齐全的,发给收件凭证并按规定期限预约返还结果;材料不齐全的,立即退回并指导引航公司完善材料;
– 通过邮政系统或其他适当形式收到的材料不齐全的,越南海事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引航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要求补充完善材料;
– 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越南海事局审查评估材料并征求交通运输部的同意意见。交通运输部自收到越南海事局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不同意的,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以便越南海事局书面答复引航公司;
– 自收到交通运输部同意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越南海事局决定向引航公司交付引航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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