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企业必须配备会计人员?哪些情形除外?
根据第174/2016/NĐ-CP号法令第20条关于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的规定:
- 会计单位须配备总会计师,本条第2款规定的单位除外。单位暂不能任命总会计师的,可安排会计负责人,或按规定聘请会计服务担任总会计师。安排会计负责人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期满后会计单位须配备总会计师。
- 会计负责人:
- 国家领域的会计单位包括:仅有一名会计人员或一名会计人员兼职的会计单位;乡、坊、镇预算和财政会计单位——不任命总会计师,只任命会计负责人。
- 按中小企业扶持法属于微型企业的,可安排会计负责人,无须强制配备总会计师。
- 国家领域会计单位总会计师的任期,以及本条第2款a点规定的单位会计负责人的任期为5年,期满后须办理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的重新任命程序。
- 更换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时,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会计单位管理、经营人员须组织新旧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和会计资料交接,并通知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开立交易账户的机关新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的姓名和签名样式。新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自工作交接之日起对其会计工作负责。原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仍须对其任职期间的会计工作负责。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3条第4款,会计单位是编制财务报告的机关、组织、单位,包括:承担各级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机关;使用国家预算的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不使用国家预算的组织、事业单位;按越南法律成立和经营的企业;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合作社、合作社联社。
根据上述规定,须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如下:
- 新成立的企业可安排会计负责人,期限最长为12个月。12个月期满后,企业须配备总会计师。
- 企业须配备总会计师,微型企业除外。
- 按中小企业扶持法属于微型企业的,可安排会计负责人代替总会计师。
因此,没有任何企业可以不配备会计人员。
2. 会计人员必须是企业员工吗?能否外聘?
根据《2015年会计法》第49条第1款规定:
会计单位须组织会计机构,安排会计人员或聘请会计服务。
可见,企业有责任组织会计机构,可安排会计人员或聘请会计服务。
据此,聘请会计服务、总会计师服务、会计负责人服务的事项按第174/2016/NĐ-CP号法令第22条规定如下:
- 经营领域的会计单位;不使用国家预算的组织、事业单位,以及本法令第3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会计单位,可聘请会计服务经营单位担任会计或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使用国家预算的组织、事业单位可聘请会计服务经营单位担任会计或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
- 会计服务经营单位向客户派遣会计服务人员时,须保证符合《会计法》第51条第1款、第56条、第58条的规定,且不属于本法令第19条和第25条规定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不得提供会计服务的情形。
- 会计服务经营单位向客户派遣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服务人员时,须保证符合《会计法》第56条、第58条、本法令第21条的规定,且不属于本法令第19条和第25条规定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不得提供会计服务的情形。
- 受聘提供会计服务的人员享有《2015年会计法》第51条第2、3款规定的会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受聘提供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服务的人员享有《2015年会计法》第55条规定的总会计师的权利和责任。
- 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聘请会计服务、聘请总会计师服务、会计负责人服务负责。
3. 企业未安排会计工作负责人是否会被处罚?
根据第41/2018/NĐ-CP号法令第17条第2款a点关于违反组织会计机构、安排会计人员或聘请会计服务规定的处罚形式:
对以下任一行为处以10,000,000至20,000,000越南盾罚款:未组织会计单位的会计机构;未按规定安排会计人员、总会计师,或未聘请会计服务经营组织、个人担任会计、总会计师。
据此,上述罚款适用于个人。组织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罚款为个人罚款的2倍(第102/2021/NĐ-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
因此,企业必须按法律规定配备总会计师或会计负责人。企业可任命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或外聘会计服务。企业如不安排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或不聘请会计人员,将被处以如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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