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交易中是否必须在文件中注明获发的企业代码?已破产企业的企业代码能否转给其他企业使用?
1. 已破产企业的企业代码能否转给其他企业使用?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9条关于企业代码的规定:
企业代码
1. 企业代码是由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系统生成的一串数字,在企业成立时授予企业,并记载于企业登记证书。每家企业拥有唯一的代码,不得重复授予其他企业使用。
2. 企业代码用于履行纳税义务、办理行政手续以及其他权利义务。
由此可见,企业代码是由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系统生成的一串数字,在企业成立时授予,并记载于企业登记证书。
每家企业拥有唯一的代码,不得重复授予其他企业。
据此,将已破产企业的企业代码转给其他企业使用是不被允许的。
2. 企业在经营交易中是否必须在文件中注明获发的企业代码?
根据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条关于企业代码、企业附属单位代码和经营地点代码的规定:
企业代码、企业附属单位代码、经营地点代码
1. 每家企业获发一个唯一号码,称为企业代码。该代码同时是企业的税号和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代码。
2. 企业代码在企业整个经营过程中存续,不得重新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企业终止经营时,企业代码即失效。
3. 企业代码由国家企业登记信息系统和税务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发送和接收,并记载于企业登记证书。
同时,根据2019年《税务管理法》第35条关于税号使用的规定(注意:自2026年7月1日起,第108/2025/QH15号税务管理法取代2019年法律,相应内容应以新法为准):
税号的使用
1. 纳税人在经营交易中必须在发票、单证、文件上注明获发的税号;在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纳税申报、缴税、免税、减税、退税、不征税、海关申报登记,并就所有应缴国库义务办理其他涉税交易,包括纳税人在不同地区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
2. 纳税人在按照与税务管理机关联动的一站式机制办理行政手续时,必须向有关机关、组织提供税号,或在材料上注明税号。
由此可见,企业代码同时是企业的税号和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代码。
据此,企业有责任按照规定在经营交易中的发票、单证和文件上注明获发的企业代码。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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