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跨省承建工程:经济特别困难地区有何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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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在总部所在地以外的省、直辖市承建工程的企业,无需仅因跨省施工而设立分公司,但须在工程所在地充分履行税务登记、申报和纳税义务——突出的是跨省异地增值税以及在该地区建设活动的企业所得税。注意: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国仅剩34个省、中央直辖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不再设县级。

现行法律框架

  • 《2014年建设法》(修订补充)——承包商能力条件;
  • 《2025年税收管理法》及指导文件——跨省经营时的税务登记、申报义务;
  •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320/2025/ND-CP号法令——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义务。

跨省承建工程的义务

  1. 承包商能力:企业须持有与工程等级、类型相符的建设能力证书;
  2. 在工程所在地税务登记:按税收管理法律规定登记、申报跨省异地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申报缴纳在该地区建设活动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4. 劳动、社保:按规定为在工程工作的劳动者登记、缴纳社会保险。

经济社会困难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工程在经济社会困难或特别困难地区实施,企业可根据《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和第320/2025/ND-CP号法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率、定期免税/减税),条件是充分满足地区、行业和手续标准。投资优惠地区名录按现行规定确定——须对照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名录(2025年7月1日起34个省、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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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 查阅调整前区划的”A省、B县”旧文件、旧案例时,确定优惠地区或税务义务须注意现行行政区划(2025年7月1日起34个省、直辖市,不再设县级);
  • 未履行跨省异地税务义务可能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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