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设立外商代表机构许可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是否可以重新颁发?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8 条规范重新颁发设立许可证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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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补发手续:

– 将代表处总部从一个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省、集中管理的城市或地理区域迁至另一个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另一个省、集中管理的城市或地理区域。

– 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设立分公司的许可证丢失、毁坏、损毁或以任何形式毁坏。

因此,当外商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丢失时,外商应当办理补发设立许可证的手续。

补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有何规定?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19 条规定如下:

– 按照本令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新签发的,一套文件包括:

+ 按照工贸部格式申请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并由外商授权代表签署;

+ 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向迁入地发证机构发送代表处业务终止通知法令;

+ 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副本。已获准设立代表机构;

+ 根据本令第十条第一款e点规定,代表机构总部预计迁址所在地的文件。

– 按照本令第18条第2款规定重新颁发的,01套文件包括:由外国贸易商授权代表签署的工业和贸易部表格的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设立分公司许可证的申请书。

因此,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19条第2款,在申请重新颁发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时,需准备一套文件,包括:根据工业和贸易部表格并由外国贸易商授权代表签署的代表处设立许可证、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表。

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顺序和程序?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20 条规定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顺序和程序如下:

– 对于本令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国商人应在搬迁地终止代表机构业务通知之日起30天内办理重新颁发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手续。超过上述期限的,外国商人必须按照本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领取设立代表机构许可证的手续。

– 外国贸易商直接或通过邮寄或在线(如果符合条件)向许可机构提交申请。

– 自收到档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如果档案不完整且无效,发证机构应检查并要求提供补充文件。在文件处理过程中,最多可以请求一次额外文件。

– 自收到完整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机构将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和设立分公司许可证。不补发的,须有文件说明理由。

补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但商业登记证上的经营期限只有02年,可以补发吗?

根据第 07/2016/ND-CP 号法令第 7 条规定,授予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可获得设立代表机构的许可证:

– 外国贸易商根据参加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设立并注册进行商业活动或得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认可;

– 外国贸易商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已经营至少一年;

– 如果外国贸易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文件规定了经营期限,则该期限必须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至少1年;

– 代表处的业务内容必须符合越南在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

– 如果代表处的业务内容与越南的承诺不符,或者外国贸易商不属于参加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则代表处的设立必须得到部长或具有专门管理职能的部级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专门管理部长)的批准。

因此,根据第07/2016/ND-CP号法令第7条第3款,如果外国贸易商的商业登记证或同等价值的文件规定了经营期限,则该期限必须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至少1年。因此,就您的情况而言,如果商业登记证的有效期仍为02年,则仍然可以重新颁发设立代表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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