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是所有创始股东和出资成员资本必须是一个组织,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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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机构有权颁发《证券业务设立、经营许可证》?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条,有权颁发、补发、调整、吊销《设立、经营许可证》证券 证券交易受监管如下:

国家证券委员会有权颁发、重新颁发、调整和吊销在越南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

证券公司取得设立、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取得设立、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条件包括:

– 资本条件包括: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越南盾;根据政府规定,越南证券公司每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

– 股东和出资成员的条件包括:

+ 股东和出资成员是根据企业法规定不具备在越南设立和管理企业资格的个人;

+ 股东、出资成员必须具有合法地位、合法经营的组织;申请许可证年份前 2 年的盈利性商业活动;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

+ 股东、出资人拥有01证券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且该股东、出资人(如有)不拥有01其他证券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

+ 股东、出资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必须符合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 股东及出资成员结构条件包括:

+ 至少有02名创始股东和出资成员为组织。证券公司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其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外国组织;

+ 组织的总出资比例至少为注册资本的65%,其中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组织至少拥有注册资本的30%。

– 设施条件包括:

+ 拥有安全的证券业务活动工作场所;

+ 拥有符合证券业务活动专业流程的充足的设施、工艺、设备、办公设备和技术系统。

– 人员条件包括:

每项申请许可的证券业务应有一名总经理(董事),至少有 03 名持有适当证券从业证书的员工,以及至少 01 名合规控制员工。总经理(董事)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 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被禁止从事证券业务的;

+ 具有至少02年在金融、证券、银行、保险领域组织的运营部门或其他行业的财务、会计、投资部门工作的经验;

+ 拥有财务分析执业证书或基金管理执业证书;+ 截至提交申请之日止最近6个月内未因证券、股票市场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受过处罚。

设有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副主任)的,应当符合本条a、b、d项规定的标准,并具有与其所负责业务相适应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章程草案符合本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创始股东、出资成员都必须是组织吗?

根据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及出资成员的结构条件规定如下:

– 至少有 02 名创始股东和出资成员为组织。证券公司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其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外国组织;

– 组织的总出资比例至少为注册资本的65%,其中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组织至少拥有注册资本的30%。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出资人结构的条件是,创始股东和出资人中至少有02人为组织。证券公司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其所有者必须是符合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外国组织。因此,并不要求所有创始股东和出资成员都必须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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