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将动员的赞助款项挪作他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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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企业是怎样的组织?

根据第47/2021/NĐ-CP号法令第2条第1款关于社会企业的规定:

社会企业是满足《企业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标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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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标准包括:

  • 是按本法规定登记成立的企业;
  • 经营目标旨在为社区利益解决社会、环境问题;
  • 将企业每年税后利润的至少51%用于再投资,以实现已登记的目标。

2. 社会企业能否接受援助?社会企业的责任如何规定?

根据第47/2021/NĐ-CP号法令第4条关于社会企业接受援助、赞助的规定:

“第4条 接受援助、赞助。

1. 社会企业可接受外国非政府援助,以按外国非政府援助接受法律规定实现解决社会、环境问题的目标。

2. 社会企业可接受国内个人、机关、组织以及已在越南登记经营的外国组织以资产、资金或技术支持形式提供的赞助,以实现解决社会、环境问题的目标,具体如下:

a)企业编制赞助接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赞助个人、组织的信息,资产类型,资产价值或赞助金额,赞助时间;对接受赞助企业的要求;赞助方代表的姓名和签名(如有)。

b)自接受赞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向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下属援助、赞助管理机关通报接受赞助事宜;通报须附赞助接受文件复印件。”

据此,社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须按第47/2021/NĐ-CP号法令第3条履行以下责任:

  • 社会企业须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维持社会、环境目标、再投资留存利润水平以及《实现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中记载的其他内容。除提前终止已承诺期限内的社会、环境目标的情形外,社会企业如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实现社会、环境目标承诺书》及再投资留存利润水平,须退还已接受的用于实现已登记社会、环境目标的全部优惠、援助、赞助款项。
  • 企业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以及作为关联方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相关任期或期间内的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对社会企业违反本条第1款情形下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企业可接受以下来源的援助:外国非政府援助,以及国内个人、机关、组织和已在越南登记经营的外国组织依法提供的资产、资金或技术支持形式的赞助。社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须充分履行其在使用这些赞助来源方面的责任。

3. 社会企业将动员的赞助款项挪作他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第60条第1款b点(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2026年7月21日生效)关于处理将动员的赞助款项挪作他用的社会企业违法行为的规定,适用罚款为20,000,000至30,000,000越南盾。

据此,该罚款适用于组织。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个人的罚款为组织罚款的1/2(二分之一),依据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2026年7月21日生效)第4条第2款。

除上述罚款外,企业还须接受补救措施:被责令退还挪作他用的赞助款项,依据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2026年7月21日生效)第60条第2款b点。

因此,社会企业是满足法律规定标准的企业。社会企业有权依法接受援助、赞助,并须履行其在使用这些赞助来源方面的责任。社会企业将动员的赞助款项挪作他用的,按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2026年7月21日生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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