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体工商户是什么?
根据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79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第79条 个体工商户
1. 个体工商户由个人或家庭户成员登记设立,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该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家庭户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授权一名成员担任个体工商户代表。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经家庭户成员授权担任个体工商户代表的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
2. 从事农、林、渔业生产、制盐的家庭户,以及沿街叫卖、小吃摊、流动商贩、流动经营、季节性经营、低收入服务业者无须登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除外。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本地方适用的低收入标准。”
据此,个体工商户由个人或家庭户成员登记设立,并以其全部财产对该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家庭户成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授权一名成员担任个体工商户代表。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经家庭户成员授权担任个体工商户代表的人为个体工商户业主。
2. 哪些人有权设立个体工商户?
根据第168/2025/NĐ-CP号法令第80条关于个体工商户设立权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义务的规定:
“第80条 个体工商户设立权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义务
1. 按《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越南公民个人、家庭户成员,有权按本章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但以下情形除外:
a)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行为自控困难者;
b)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羁押、正在服刑、正在强制戒毒所、强制教育所执行行政处理措施,或被法院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的人;
c)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家庭户成员在全国范围内只可登记一个个体工商户,并有权以个人身份出资、购买企业股份、出资份额。
3. 登记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家庭户成员不得同时为企业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经其余普通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据此,按《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越南公民个人、家庭户成员,有权按本章规定设立个体工商户,但以下情形除外:
-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行为自控困难者;
- 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羁押、正在服刑、正在强制戒毒所、强制教育所执行行政处理措施,或被法院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的人;
-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不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会被处罚吗?
根据第122/2021/NĐ-CP号法令(经第288/2026/NĐ-CP号法令修订补充,2026年7月21日生效)第62条关于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行为的罚款规定:
– 对以下任一行为处以5,000,000至10,000,000越南盾罚款:
- 个人、家庭户成员登记超过一个个体工商户;
- 无权设立个体工商户而擅自设立个体工商户;
- 依法应登记而未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
- 未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乡级经营登记机关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内容的变更。
– 对以下任一行为处以10,000,000至20,000,000越南盾罚款:
- 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变更登记材料申报不真实、不准确。
违反税法的,按税收领域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 乡级经营登记机关要求暂停后仍继续经营附条件经营行业。
– 补救措施:
- 对本条第1款c点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按规定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
- 对本条第1款d点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未登记的情形下,责令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内容的变更。
据此,依法应登记而未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可被处以5,000,000至10,000,000越南盾罚款,并被责令按规定登记设立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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