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加工出口企业:发票与海关手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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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企业在向国内销售货物时选择改变用途形式且不办理海关手续,是否需要开具发票?选择就地进出口形式时,加工出口企业向国内销售货物办理就地出口手续,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1. 什么是加工出口企业?

根据35/2022/ND-CP号法令第2条第21款(自2022年7月15日起生效)的规定,加工出口企业是在加工出口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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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工出口企业在向国内销售货物时选择改变用途形式,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关于电子发票的123/2020/ND-CP号法令和78/2021/TT-BTC号通知,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销售方须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包括用于促销、广告、赠送、馈赠的货物(内部流转、为继续生产过程而内部消费的货物除外)。

因此,加工出口企业可向国内市场销售依法规定的企业清算资产和货物,但仍须按规定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仍如普通货物(不属于2024年《增值税法》(编号48/2024/QH15)规定的0%税率情形)。

根据38/2015/TT-BTC号通知第74条(经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50款修改补充)关于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合作方可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海关手续情形的规定包括:

– 服务于加工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生产的进口货物须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生产目的正确使用,但以下情形除外,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合作方可选择办理或不办理海关手续:

+ 加工出口企业之间买卖、租赁、借用的货物。如货物是加工出口企业之间加工合同的原料、物资、机械、设备,按本通知第76条第3款执行;

+ 从国内购买用于工程建设、办公机构运转和在加工出口企业工作的干部、工人生活的建筑材料、办公文具、粮油食品、消费品;

+ 在一个加工出口企业内部流转、或在同一加工出口区内的加工出口企业之间流转的货物;

+ 属于在越南的集团或公司系统(独立核算)的加工出口企业的货物;

+ 带进、带出加工出口企业进行保修、修理或在生产中执行某些工序如:检验、分类、包装、重新包装的货物。如不办理海关手续,加工出口企业按财政部关于货物买卖、会计、审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并保存凭证、明细账,跟踪带进、带出的货物,明确货物的目的和来源。

– 加工出口企业从国外进口的已全额缴纳各类税款并已按不享受适用于加工出口企业的制度、政策的进口货物规定完整履行进口管理政策的货物,在与国内企业交换、买卖时不须办理海关手续。加工出口企业从国内购买的已按不享受适用于加工出口企业的制度、政策的企业规定全额缴纳各类税款的货物,该买卖活动不须办理海关手续。加工出口企业从国内购买适用出口税率的货物须办理海关手续,但该货物用作加工出口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消耗物资的除外(例如:在加工出口企业生产锅炉燃烧过程中使用的煤炭)

3. 加工出口企业在向国内销售货物时选择就地进出口形式,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38/2015/TT-BTC号通知第53条第3款(经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33款修改补充)的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就地出口货物、改变用途的暂时出口再进口货物、从国内销售到边境口岸经济区或加工出口区、加工出口企业内的非关税区的货物、国内企业出口给加工出口企业进行加工的货物,海关单据为已确认通关的出口海关申报单和进口海关申报单。

38/2015/TT-BTC号通知第86条第5款(经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58款修改)规定的就地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具体如下:

– 出口方的责任:

+ 申报出口海关申报单信息并申报联合运输,在”保税运输目的地”栏明确填写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海关分局的地点代码,在出口申报单上”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标准栏按以下方式申报:在纸质海关申报单的”其他记录”栏;

+ 按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 通知已完成出口海关手续,以便进口方办理进口手续,并向进口方交付货物;

+ 从就地进口方接收已完成海关手续的就地进口申报单信息,以办理后续手续。

– 进口方的责任:

+ 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进口海关申报单信息,在”企业内部管理编号”栏明确填写相应的就地出口海关申报单编号,方式如下:相应的就地出口海关申报单编号,或在纸质海关申报单的”其他记录”栏;

+ 按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 在完成就地进口手续后立即通知就地出口方已完成手续,以便办理后续手续;

+ 仅在进口货物已通关后才能将货物投入生产、消费。

– 办理出口手续的海关机关的责任:

+ 按本通知第二章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 跟踪已完成海关手续但尚未办理就地进口手续的就地出口海关申报单,并通知预计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分局进行管理、跟踪、督促就地进口方办理海关手续。

– 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机关的责任:

+ 按系统的分流结果接收、检查。如需实货检查,货物已在出口海关分局实货检查的,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分局不须实货检查;

+ 对于外国贸易商指定的就地进出口货物,每月汇总并按本通知附录五的第01/TB-XNKTC/GSQL号表格编制已通关的就地进口海关申报单清单,发送给直接管理就地进口组织和个人的税务机关;

+ 与办理出口手续的海关分局配合,督促就地进口方完成海关手续。

这种情况下您将使用商业发票,而非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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