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按哪些规定成立?设立与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顺序和手续包括哪些步骤?对按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1. 融资租赁公司按哪些规定成立?
根据2024年《信用组织法》(32/2024/QH15号,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0年《信用组织法》),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信用组织的一种,可按该法规定从事一项或多项银行业务,但个人存款接收和通过客户账户提供支付服务除外。因此,成立融资租赁公司须经越南国家银行颁发设立与经营许可证,并遵守适用于非银行信用组织的顺序和手续。
2.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顺序和手续包括哪些步骤?
根据30/2015/TT-NHNN号通知第8条规定,许可证的颁发顺序和手续包括以下步骤:
(1) 筹备委员会按本通知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2、3款、第16条第1、2、3、4、5、6款规定编制申请许可证材料,并通过邮寄或直接提交至越南国家银行。
自收到申请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越南国家银行向筹备委员会发出书面确认,确认已收到完整有效的材料以审议原则性批准。如申请许可证材料不完整,越南国家银行向筹备委员会发出书面要求补充材料。
(2) 自发出确认收到完整有效材料书面之日起90日内,越南国家银行就成立非银行信用组织发出原则性批准书面文件。如不批准,越南国家银行须书面答复,明确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3) 自收到成立非银行信用组织原则性批准书面之日起60日内,筹备委员会按本通知第15条第4款、第16条第7款规定编制补充文件,并通过邮寄或直接提交至越南国家银行。超过上述期限,越南国家银行未收到或收到的上述文件不完整的,原则性批准文件不再有效。
自收到完整补充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越南国家银行书面确认已收到完整文件。
(4) 自收到完整补充文件之日起30日内,越南国家银行按规定颁发许可证。如不颁发许可证,越南国家银行须书面答复,明确说明不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据此,对非银行信用组织的这套许可证颁发顺序和手续当然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
3. 股份制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许可证的材料包括哪些?
申请许可证的通用材料:按30/2015/TT-NHNN号通知第14条,经15/2016/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3、4款修改,经05/2023/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5款、第2条第1款补充(自2023年8月6日起生效),包括:
申请许可证的通用材料
1. 由创始股东、所有者、创始成员签署的许可证申请书,按本通知附录01规定的格式。
2. 经成立会议通过或经所有者批准的非银行信用组织章程草案。
3. 经成立会议通过或经所有者批准的非银行信用组织成立方案(本条第3a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成立的必要性;
b) 拟成立的非银行信用组织名称、类型、总部所在地所在省/市名称、经营期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经营内容,以及满足政府2014年5月7日关于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的39/2014/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39/2014/ND-CP号法令)对拟成立的非银行信用组织类型规定的银行业务经营条件的能力;
c) 创始股东、创立出资股东、所有者、创始成员、出资成员的财务能力;
d) 头3年的组织结构图和预计经营网络;
đ) 预计人员名单,其中详细说明专业学历、在金融、银行领域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满足每个岗位、职务的要求:
(i) 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独立成员;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所属各委员会负责人;
(ii) 监事会负责人、成员、专职成员;
(iii) 总经理(经理)、各副总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及组织结构中直属单位负责人;
e) 风险管理政策:经营过程中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的识别、计量、防范、管理和控制;
g) 信息技术:
(i) 信息技术系统投资计划,说明拟投资的信息技术系统确保满足非银行信用组织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要求和越南国家银行的规定;
(ii) 技术投资实施时间;拟采用的技术类型;预计人员及其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与越南国家银行管理系统的集成和连接能力,以按越南国家银行的管理要求提供信息;确保信息技术系统支持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iii) 服务经营的信息技术系统材料;
(iv) 与拟开展的经营内容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解决方案;
(v) 对拟采用技术的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方案;
(vi) 预计信息技术系统经营活动报告和控制责任分工;
h) 在市场上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i) 市场分析和评估,说明现状、挑战和前景;
(ii) 参与市场和市场竞争的能力,证明进入市场的优势;
(iii) 发展战略、经营网络和银行业务内容扩张、客户对象,其中详细分析满足有条件经营内容的条件;
i) 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系统:
(i) 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原则;
(ii) 非银行信用组织组织和经营的基本内部规章草案,至少包括《信用组织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内部规章和以下规定:
– 关于董事会、成员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的组织和经营的规定;
– 关于总部、分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组织和经营的规定;
(iii) 内部审计的内容和运行流程;
k) 头3年预计经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市场分析、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各年度预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经营效率指标,以及说明各年度财务指标的可行性)。
3a. 经所有者批准的非银行信用组织成立方案,至少包括本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第a点、第c点除外),适用于所有者为强制转移的商业银行的情形。
4. 证明预计管理、控制、经营班子能力的材料:
a) 按本通知附录02规定格式的个人简历;司法记录卡:
对越南国籍人员:由司法记录数据库管理机关签发的司法记录卡,须有关于刑事记录状况(包括已删除和未删除的刑事记录)的完整信息,以及关于被禁止担任职务、成立、管理企业、合作社的信息;
对无越南国籍人员:司法记录卡或同等价值文件(须有关于刑事记录状况,包括已删除和未删除的刑事记录的完整信息;关于被禁止担任职务、成立、管理企业、合作社的信息)须按规定由越南主管机关或外国主管机关签发;
司法记录卡或同等价值文件须在提交申请许可证材料前不超过06(六)个月内由主管机关签发;
b) 证明专业学历的文凭复印件;
c) 证明满足《信用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条件、标准的其他材料;
d) 如预计当选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经理)的人员无越南国籍,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有满足在越南居留和工作条件的书面承诺。
5. 成立会议通过或所有者书面批准章程草案、非银行信用组织成立方案、预计管理、控制、经营职务名单,以及选择筹备委员会和筹备委员会负责人的会议纪要。
因此,按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融资租赁公司,按法律对非银行信用组织规定的顺序、手续和材料构成执行。
股份制融资租赁公司的单独材料:30/2015/TT-NHNN号通知第15条第2、3、4款,经01/2019/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4、5款、第2条第5款修改,经05/2023/TT-NHNN号通知第1条第6款修改(自2023年8月6日起生效),包括:
股份制非银行信用组织申请许可证材料
1. 按本通知第14条规定的材料构成。
2. 按本通知附录03规定格式的创始股东、创立出资股东名单。
3. 创立出资股东的材料:
a) 对个人:
(i) 按本通知附录04A规定格式的认购股份申请书;
(ii) 按本通知附录05规定格式的关联方申报表;
b) 对作为创始股东的个人:
(i) 本款a点规定的材料;
(ii) 按本通知附录02规定格式的个人简历;由司法记录数据库管理机关签发的司法记录卡,须有关于刑事记录状况(包括已删除和未删除的刑事记录)的完整信息,以及关于被禁止担任职务、成立、管理企业、合作社的信息;
司法记录卡须在提交申请许可证材料前不超过06(六)个月内由主管机关签发;
(iii) 按本通知附录06规定格式的个人信用关系历史信息申报表;
c) 对组织:
(i) 按本通知附录04B规定格式的认购股份申请书;
(ii) 按本通知附录05规定格式的关联方申报表;
(iv) 按法律规定授权代表在非银行信用组织出资的书面授权书;
(v) 组织章程复印件;
(vii) 主管机关批准组织出资成立非银行信用组织的文件;
(viii) 提交申请许可证材料年度的前一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截至提交申请许可证材料前最近时点的财务报表,经独立审计组织审计且无保留意见。如在提交申请许可证材料时尚未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则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须在审计组织发布审计报告后立即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已提交的财务报表内容承担责任;
(ix) 非商业银行组织出资成立非银行信用组织的财务能力报告,按本通知附录08规定格式;
(x)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关关于组织充分履行纳税、社会保险义务的确认文件;
d) 对作为创始股东的组织:
(i) 本款c点规定的材料;
(ii) 按本通知附录02规定格式的个人简历;法定代表人、被委派代表组织在非银行信用组织出资的人员按本通知第14条第4款a点规定的司法记录卡;
(iii) 按本通知附录07规定格式的组织信用关系历史信息申报表;
(v) 提交申请许可证材料年度前连续03年的财务报表,经独立审计组织审计且无保留意见。如在提交申请许可证材料时尚未有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则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须在审计组织发布审计报告后立即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对已提交的财务报表内容承担责任。
4. 收到原则性批准文件后,筹备委员会须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以审议颁发许可证:
a) 经成立大会通过的非银行信用组织章程;
b) 成立大会关于通过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组织和经营规定的会议纪要和决议;
c) 董事会关于选举董事长的会议纪要;监事会关于选举监事会负责人和监事会专职成员的会议纪要;
d) 董事会关于任命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的决定;
đ) 筹备委员会开立出资账户的越南商业银行确认创立出资股东出资金额的书面确认;
e) 证明总部所在地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文件;
g) 本通知第14条第3款i(ii)点规定的非银行信用组织组织和经营内部规章,经成立大会、董事会通过;
h) 作为越南商业银行、越南企业的创始股东关于自提交申请许可证材料时至提交补充材料审议颁发许可证时遵守本通知第11条第4款规定的报告 (经第1条第6款 05/2023/TT-NHNN号通知(自2023年8月6日起生效)修改)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本文属于企业与并购分类,供参考之用,帮助读者在准备材料或进行交易之前,对法律问题有总体了解。
法律法规可能因时间、地区、材料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变化。如需确定适用于自身材料的具体法律依据,请致电 0966.475.966 联系 ANT Legal 律师,在实施前获得核实与咨询。
常见风险提示
- 适用已被修改、补充或取代的法律文件。
- 准备的材料、文件或证据不完整。
- 对条件、程序、期限或主管机关理解有误。
- 在未充分评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签订、提交材料或进行交易。
ANT Legal 能提供哪些帮助?
ANT Legal 可协助审查具体情况、核查材料、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提供处理方案,并在必要时代理与个人、组织或主管机关沟通。
如需快速咨询,请致电 0966.475.966 联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