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劳动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34条关于用于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规定如下:
“第34条 出资资产
1. 出资资产为越南盾、自由兑换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技术、技术诀窍,以及可按越南盾计价的其他资产。
2. 只有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个人、组织,才有权按法律规定使用该资产出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于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以下类型:
– 越南盾;
– 自由兑换外币、黄金;
– 财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技术、技术诀窍;
– 可按越南盾计价的其他资产。
因此,对以劳动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可以说劳动不是知识产权或任何技术、技术诀窍。然而,根据”出资资产可以是可按越南盾计价的其他资产”这一开放性规定,实践中您仍可以在创始成员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事宜,且成员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评估资产金额时,以劳动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哪些情形须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资产进行评估?
对非越南盾、自由兑换外币、黄金的出资资产,须按2020年《企业法》第36条规定由创始成员、创始股东或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如下:
“第36条 出资资产评估
1. 非越南盾、自由兑换外币、黄金的出资资产须由创始成员、创始股东或评估组织进行评估,并折算为越南盾。
2. 企业成立时的出资资产须由创始成员、创始股东按协商一致原则或由评估组织评估。如由评估组织评估,出资资产价值须经超过50%的创始成员、创始股东同意。
如出资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出资时该资产的实际价值,创始成员、创始股东须按评估价值与评估结束时出资资产实际价值的差额连带补足;同时对因故意将出资资产评估高于实际价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3. 经营过程中的出资资产由所有者、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成员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与出资人协商评估,或由评估组织评估。如由评估组织评估,出资资产价值须经出资人与所有者、成员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意。
如出资资产的评估价值高于出资时该资产的实际价值,出资人、所有者、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成员委员会成员、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须按评估价值与评估结束时出资资产实际价值的差额连带补足;同时对因故意将出资资产评估高于实际价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资产所有权转移如何进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资产所有权转移按2020年《企业法》第35条规定如下:
“第35条 出资资产所有权转移
1.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成员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须按以下规定将出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
a) 对已登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资产,出资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将该资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公司的手续。出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不缴纳登记税;
b) 对未登记所有权的资产,出资须通过交付出资资产并以纪要确认的方式实施,通过账户实施的除外。
2. 出资资产交接纪要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公司的名称、总部地址;
b) 出资人的姓名、联系地址、个人法律文件号码、组织法律文件号码;
c) 出资资产的种类和数量单位;出资资产总值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d) 交接日期;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代表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3. 出资仅在出资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已转移给公司时才被视为已缴足。
4. 企业主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无须办理所有权转移给企业的手续。
5. 外国投资人在购买、出售、转让股份和出资份额、收取股息和向国外转移利润的所有活动中的支付,须按外汇管理法律规定通过账户实施,但以资产支付和其他非现金形式的除外。”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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