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有创立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必须有创立股东,在《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1款中规定如下:
创立股东的普通股
1. 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至少有3名创立股东。由国有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转制而来,或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分拆、合并、兼并而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须有创立股东;在此情形下,企业登记材料中的公司章程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该公司普通股东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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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须至少有3名创立股东。
但由国有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转制而来,或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分拆、合并、兼并而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须有创立股东。
有创立股东无表决权时,如何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20条第3款,自公司取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创立股东转让其股份的权利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将其普通股转让给非创立股东的人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在此情形下,拟转让普通股的创立股东对该股份转让事项无表决权。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148条(经2022年《修改公共投资法、公私合作投资法、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法、电力法、企业法、特别消费税法及民事判决执行法》第7条第5款修改),该事项的通过比例取决于公司章程(可为65%或以上,或超过总表决权的50%)。
公司章程无规定的,创立股东将其普通股转让给他人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超过50%的总表决权赞成即获通过。
提示:具体是65%或以上还是超过总表决权的50%,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
计算表决通过比例时,仅计算出席会议且有权就该股份转让事项表决的股东。
举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20名股东,其中1名创立股东欲将其普通股转让给他人(非创立股东),该股东无表决权。
因此,表决通过以其余19名股东的总表决权百分比为基础。
若19名股东中65%或以上,或超过50%的总表决权赞成,则该事项获通过。
创立股东变更时,股份有限公司须向商业登记机关通报吗?
创立股东变更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须向商业登记机关通报,在《2020年企业法》第31条第1款中规定如下:
企业登记内容变更的通报
1. 企业变更下列内容之一时,须向商业登记机关通报:
a) 经营行业、职业;
b)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股东和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股东,上市公司除外;
c) 企业登记材料中的其他内容。
2. 企业负责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报企业登记内容变更。
据此,创立股东变更时,股份有限公司须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商业登记机关通报。
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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