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贸易商在其代表处负责人不在越南后多久可以重新任命负责人?
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33条规定如下:
代表处、分公司负责人
……
5. 代表处、分公司负责人不在越南超过30天,且未授权他人行使代表处、分公司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死亡、失踪、被羁押、被判处监禁、被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贸易商须任命他人担任代表处、分公司的负责人。
据此,代表处、分公司负责人不在越南超过30天,且未授权他人行使代表处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外国贸易商须任命他人担任代表处负责人。
变更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负责人时,须办理代表处成立许可证变更手续吗?
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5条第1款规定如下:
代表处成立许可证、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变更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贸易商须办理代表处成立许可证、分公司成立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1. 外国贸易商的名称或总部地址变更。
2. 外国贸易商与在越南分公司经营内容直接相关的经营内容变更。
3. 代表处、分公司负责人变更。
据此,变更外国贸易商代表处负责人时,须办理代表处成立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变更负责人时外国贸易商代表处成立许可证变更的材料包括哪些?
代表处成立许可证变更的材料按第07/2016/NĐ-CP号法令第16条执行,具体包括:
代表处成立许可证、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变更材料
1. 材料1套,包括:
a) 由外国贸易商授权代表签署的、按工贸部表格填写的代表处成立许可证、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b) 证明变更内容的文件,具体为:
– 按本法令第15条第1款变更许可证的:有权机关签发的证明外国贸易商名称或总部地址变更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按本法令第15条第2款变更许可证的:有权机关签发的证明外国贸易商经营内容变更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按本法令第15条第3款变更许可证的:外国贸易商派遣/任命代表处、分公司新负责人的文件;代表处/分公司新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为越南人)或护照复印件(如为外国人);证明代表处、分公司原负责人已履行至变更时点的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文件。
– 按本法令第15条第6款和第7款变更许可证的:谅解备忘录或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证明贸易商有权开发、使用场地作为代表处、分公司总部的资料复印件;按本法令第2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代表处、分公司拟设总部场地的资料复印件。
c) 代表处、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原件。
……
据此,变更负责人时外国贸易商代表处成立许可证变更的材料包括:
(1) 由外国贸易商授权代表签署的、按工贸部表格填写的代表处成立许可证、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 证明变更内容的文件,具体为:
– 按本法令第15条第1款变更许可证的:有权机关签发的证明外国贸易商名称或总部地址变更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外国贸易商派遣/任命代表处、分公司新负责人的文件;代表处/分公司新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如为越南人)或护照复印件(如为外国人);证明代表处、分公司原负责人已履行至变更时点的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文件。
– 代表处、分公司成立许可证原件。
提示:(1)、(2)中的变更内容证明文件(外国贸易商派遣/任命代表处新负责人的文件为外文、代表处新负责人为外国人时的护照复印件),须译成越南文并按越南法律规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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