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年度社员大会决定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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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大会何时成为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第21/2023/NĐ-CP号法令第21条第1款的规定:

社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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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创始成员为个人的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社员大会是该互助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社员大会包括年度社员大会和临时社员大会。社员大会以全体大会的形式组织。

因此,对于创始成员为个人的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社员大会是该互助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社员大会包括年度社员大会和临时社员大会,以全体大会的形式组织。

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年度社员大会决定哪些内容?

由董事会召集的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年度社员大会,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以决定第21/2023/NĐ-CP号法令第21条第2款规定的以下内容:

– 通过互助组织年度经营成果报告;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或监事的活动报告;

– 通过互助组织下一年度的经营、财务方案和计划;

– 按法律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根据董事会提议降低下一财政年度成员的保险费;

– 决定追加筹集资金;

– 选举、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 解散互助组织;

– 修改、补充互助组织章程;

– 互助组织董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或监事成员及其他职务(如有)的报酬;

– 董事会书面提议或至少三分之一互助组织成员提议的其他事项。

社员大会须有至少75%的成员出席方可进行;出席人数不足的,须延期召开。自第一次预定开会之日起30日后,第二次社员大会须有至少50%的成员出席方可进行。第二次会议不符合进行条件的,第三次会议不以出席人数为限,自第二次预定开会之日起20日内召开。

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的临时社员大会在哪些情形下召集?

临时社员大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或代表至少三分之一互助组织成员的成员,在第21/2023/NĐ-CP号法令第21条第3款规定的以下情形下召集:

– 解决超出董事会权限的事项;

– 董事会经两次召集仍无法组织定期会议;

– 根据监事会或监事的提议;

– 根据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提议。

自收到监事会、监事或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提议之日起15日内,董事会必须召集临时社员大会。逾期15日董事会仍未召集临时社员大会的,监事会或监事有权召集社员大会。自监事会或监事有权召集之日起15日内仍未按本条第3款规定召集临时社员大会的,代表至少三分之一成员的成员有权召集大会。

小额保险提供者包括哪些组织?

小额保险提供者为第21/2023/NĐ-CP号法令第2条第1款规定的以下组织:

– 非寿险企业、寿险企业、健康险企业(以下简称保险企业),以及在越南设立并运营的外国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

– 在越南设立并运营的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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