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会计主管人员的标准和条件规定、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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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会计的总会计师的标准和条件如何规定?

根据第 174/2016/ND-CP 号法令第 21 条规定,负责会计的总会计师的标准和条件如下:

– 负责会计的总会计师必须具备 a、c、d 点中规定的标准,会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属于本令第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会计人员的情形。财政部规定总会计师证书的组织、培训和颁发。

– 负责下列会计单位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必须具有大学以上级别的会计专业知识,包括:

+ 各级主管国家预算收支的机关;

+ 各部委、部级机关、机关 政府机关、国会机关、其他中央机关国家机构及其下属的会计单位;

+ 部委、部级机构、政府机构、其他中央机构、省人民委员会下属的公共服务单位;

+ 省人民委员会下属的专门机构及同等机构;这些机构下属的国家管理机构;

+省内垂直组织的中央机构;

+使用国家预算的中央和省级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

+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有自己的会计机构,使用国家预算用于A类项目和国家重要项目项目;

+ 地区预算一级估算单位;

+ 根据越南法律成立和运营的企业,但本条第 3 款 g 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 注册资本为 100 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合作社和合作社;

+ 在越南境内运营的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越南。

– 下列会计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必须具有专业中级以上会计专业知识,其中:

+区人民委员会下属专门机构,有组织的会计机构(区预算一级预算单位除外);

+ 设在区级垂直组织的中央机构、设在区的省级机构

+ 使用国家预算的区级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

+ 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有自己的会计机构,使用国家预算,但本条第 2 款 g 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 预算会计和财务单位公社、区、镇;

+ 本条第 2 款 c 点以外的公共服务单位;

+ 根据越南法律成立和经营的无国家资本企业,注册资本低于 100 亿越南盾;

+ 注册资本低于 100 亿越南盾的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VND.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组织、单位,其总会计师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资格和专业知识标准,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会计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

–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 50%以上企业母公司负责会计核算的总会计师,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不少于 5 年。

– 国防部、国防部规定的武装部队单位负责会计核算的总会计师专业资格标准和条件公安部。

2。未任命总会计师时可以任命一名负责会计的人吗?

根据第 174/2016/ND-CP 号法令第 20 条规定如下:

总会计师,负责会计工作

-会计单位必须配备总会计师,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除外。单位不能立即聘任总会计师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会计负责人或者聘请劳务人员担任总会计师。安排一名会计负责人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超过此期限后,会计单位必须安排一名会计人员担任总会计师。

– 负责会计工作:

+ 国有部门的会计单位包括: 会计单位只有一名会计人员或一名兼职人员;公社、区、镇预算会计、财务单位不设总会计师,只设总会计师。

+中小企业扶持法规定的微型企业,由其负责会计工作,但不设总会计师。

-国家会计领域会计单位总会计师的聘任期限、主任的任期本条第二款甲点规定的单位会计人员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应当办理续聘主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的手续。

-更换主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会计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组织原主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工作和会计凭证的交接。新任主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同时将新任主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姓名及签字样本通知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开立交易账户的机构。新任总会计师主管会计工作,自工作交接之日起负责本职会计工作。原总会计师及主管会计人员在其主管期间仍须负责会计工作。

– 内政部对国家会计领域会计单位的总会计师及主管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津贴、职权及聘任、续聘、解聘、更换程序进行指导。

因此,如果单位不能立即任命总会计师,则安排负责人会计人员或者按照规定聘请会计人员担任总会计师。安排会计负责人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过了这个时间,会计单位必须安排一人担任总会计师。

3、如果公司不重新聘任总会计师或负责会计工作,公司是否会被罚款?

根据第41/2018/ND-CP号法令第17条规定,对违反组织会计机构、安排会计师或聘请会计师规定的处罚规定如下: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聘请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执业会计,为本单位提供会计服务;

+ 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聘任总会计师和主管会计工作的;

+ 会计人员、总会计师、主管会计工作发生变动时,不组织会计工作交接;

+ 更换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时未按规定申报。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未能组织会计单位的会计机构;不按规定安排人员担任会计师、总会计师或者聘请提供会计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担任会计师、总会计师;

+ 安排法律规定不得担任会计师的会计师;

+ 安排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会计师、总会计师、会计负责人的;

+ 未按照规定的顺序和程序聘任总会计师并负责会计工作。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经营会计单位,担任会计、仓库保管员、财务主管或者买卖资产,但私营企业、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无国有资本企业和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规定属于微型企业的除外;

+ 安排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总会计师;

+聘任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总会计师。

– 补救措施:

对于第1款a、b点所规定的情况,指定或者聘请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会计师、总会计师或者会计负责人;第 2 条 b、c 点;本条第 3 条的 b 点和 c 点。

因此,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任命总会计师和负责会计工作的,将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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